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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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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集团党委、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5、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主要领导报告。

五、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相应会议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主要领导或上级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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