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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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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居民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居民区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居民区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在程家桥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居民区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居民民主管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实现居民区民主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居民区所有居民组织、社区单位及居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一)决定的事项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二)居委会需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时。居民会议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七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三)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居民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六)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七)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八)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第二节 居委会

第八条 居委会是本居民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对本居住区居民和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居委会每届任期5年。居委会成员的具体职数、居委会成员(或候选人)跨居民区的,由居民会议决定。

第十条 选举居委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由5-7人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居委会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投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居委会,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一条 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本居民区居委会设治保、调解、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公共卫生、环境与物业、文体等7个工作委员会(居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每个委员会5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也可吸收部分居委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委员会主任由居委会成员兼任。

第十三条 居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综治与调解工作委员会

1、动员居民以治安联防队、夜巡队、治安信息员、消防志愿者、矛盾调解志愿者等形式、组织居民开展"防火、防盗、防矛盾激化"的群防群治工作。

2、听取居民群众对治安、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治安和消防的人防、物防、技防规划和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3、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工作及时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按规范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

4、掌握本居民区的外来人员流动情况,协助政府做好本居民区实有人口管理。

5、协助政府开展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

1、了解掌握本居民区困难家庭的情况,对未达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遇到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协助对其实施社会救助。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力量开展社区帮困和爱心帮扶。

2、协助政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核和公示。督促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利用市民学校的资源和载体,对就业年龄段的居民开展择业指导的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就业政策的宣传,依靠社区单位开发就业岗位。

4、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参与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老年协会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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