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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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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中心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X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中心职能拓展、改革创新、服务保障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中心党员干部。

第四条 本细则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关为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后勤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后勤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后勤服务保障过程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九)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容错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三)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细则容错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是否具备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对有关工作进行必要性、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相关评价,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纠错的实施主体和方法

第十一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组织人事处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纪检监察机关应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正常工作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党员和监察对象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相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其他人员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中心党组承担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线,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中心办公室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引导干部职工的理解支持,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送组织人事处和党员干部所在党支部,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后备干部资格等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组织人事处商机关纪委负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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