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联络员会议工作规则
X县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联络员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全面客观地总结分析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提供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科学决策依据,切实做好减灾救灾工作,减少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X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促进重点涉灾部门间的合作交流,会商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规范灾情信息发布,加强灾害预警服务,提高灾情信息管理水平。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由应急管理局、教体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委、市监局、红十字会、气象局、银保监会、移动X分公司、电信X分公司、联通X分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会商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络员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灾情会商职能
会议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承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根据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灾情会商各成员单位灾害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灾情会商。
(三)汇总、核定、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和灾害形势预判情况,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灾情信息向社会发布。
(四)收集、分析各部门对灾情会商工作的需求和建议,不断改进灾情会商工作。
第五条 灾情会商组织形式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会议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汛期前和年底组织召开。会议由县减救办召集,也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县减救办召集,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部署或通报全市县情管理工作情况,各联络员介绍本部门掌握的灾害损失情况和主要救灾措施,分析研判灾害形势,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汇总、核定,形成会商意见。
(二)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商会议。
(三)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商会议后形成的意见抄送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商会议,应告知市减救办,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商会议,对灾情会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提供和通报本部门掌握的灾害信息,灾害趋势预测意见等。督导本系统下级业务部门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三)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灾情会商结果,并将有关的信息服务需求反馈至县减救办。
(四)负责本部门与县减救办在灾情管理方面的日常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