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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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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收据要妥善保管,如遗失空白统一收据,应及时报告统一收据发放单位,并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因工作失误造成统一收据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事项由村财务人员办理。代开统一收据或统一收据遗失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如有特殊原因非财务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二天内向村财务人员结清;超过期限不结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责成相关责任人员限期结报,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收入应在当天缴存银行账户,当天确实不能缴存的应在第二天缴存,不得截留不交或坐收坐支。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购买货物应当取得税务正式发票,购买货物品种多者,应附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提货单及发票收据的记账联、存根联不能直接作为支出凭据,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内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领款凭据)。

第三十四条因公外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预领的款项,必须在公务或采购完毕返回后五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村财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三十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审计资料;(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会计资料的建档、保管、销毁、移接交等工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室",妥善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八章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村级所有支出必须经村监会(社监会)审核,由村监会(社监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监会(社监会)印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按审批权限联审联签;当遇累计开支额超过预算额度时,应重新提请社员代表会议决定方可支出。

第三十八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公开形式可以是公开栏、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等,公开资料要留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涉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等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十条村监会(社监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的库存或使用情况;有权接受社员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册、凭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返还款情况;必要时,有权提请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列支。

第九章财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健全村级财会人员队伍,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配备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并落实其基本工资报酬和待遇保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

第四十二条要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集体资产专管员的任用与调换,由村党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批准。财务人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无条件移交会计资料,村财务人员的交接应由当地乡镇(街道)农经或代理会计人员在场监交。

财务人员要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按时记账、结报账目,定期盘点现金财物,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款、账证"五相符"。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同时对本组织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2015〕第X号)和《XX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X〔2009〕X号)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所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及其他独立设账的农村集体组织。

第四十五条社区内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出台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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