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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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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6个月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6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

(二)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协助配合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人事变动相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三)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或出国(境)探亲假考核年度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四)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哺乳假的,正常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五)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综合考虑确定档次。

(六)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七)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进修、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以及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相关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等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对兼职人员的考核,以其本职岗位为基础,结合兼任职责要求,进行综合考核。

(八)当年接收的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可参照转业前情况以及转业时的部队鉴定,一般应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

(九)考核年度内上半年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十)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档次。涉及个人工资等待遇问题,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妥善处理。

(十一)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十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

(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受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到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或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双考核。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在考核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确定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工作应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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