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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市大数据管理局调研工作制度》《X市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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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市大数据管理局调研工作制度》《X市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X市大数据管理局调研工作制度》《X市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修订版已于2022年第6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两项制度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9日

X市大数据管理局调研工作制度

(2022年6月27日修订)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调研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调研方式

调研可以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书面交流、电话、网络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条??调研内容

(一)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二)学习了解好的做法,优秀经验、新技术、新思路、新办法;

(三)了解行业发展现状,企业存在问题、难点、热点问题及需求;

(四)了解相关职能部门在大数据方面的现状、需求及意见建议;

(五)了解掌握局机关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局领导班子及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工作需要改进方面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调研了解的内容。

第三条??调研要求

(一)鼓励机关干部多下基层,改进干部工作作风,避免人浮于事、高高在上,对行业企业情况掌握不透、对实际工作不了解的情况,领导干部要深入了解基层工作现状,有针对性地讲解政策,指导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对发现企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对于能解决的问题,要当面予以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带回单位认真加以研究,尽快形成解决方案,逐步加以解决。

(二)调研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内容的,调研前应由牵对部门梳理汇总需了解掌握的问题,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任务,避免重复调研,过多占用企业时间。

(三)调研应遵循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于个性问题应联合辖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企业工作实际多方听取意见、考证予以解决。

(四)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每人至少调研走访10家企业,加强对大数据等相关企业的调研,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与大数据企业的座谈,及时采纳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加强实施推进。

(五)局领导、各科室调研应提前告知,在双方时间允许下进行,以免打扰到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正常工作。

(六)要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征求到的问题意见,形成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具有明确主题的调研报告,提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参考。每年7月底前至少形成一篇调研报告。

第四条??调研纪律

(一)调研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节俭节约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科学合理安排调研时间、路线及人员数量。

(三)调研工作须经单位分管同志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调研工作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

(五)调研人员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接受纪念品、礼品、礼金等。

(六)调研人员不得出现违反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现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市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2022年6月27日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保证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落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局办公室是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工作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使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一)上级机关做出的涉及我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完成落实情况;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由上级机关转来的相关批办件;

(三)市级领导和本局领导同志以批示、电话、口头等形式交办工作完成落实情况;

(四)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交办、安排、部署的需要督查的有关事项;

(五)文件运转过程中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职责

(一)对受理、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催办;

(三)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通报;

(四)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五)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督促检查办理程序及要求

(一)局办对所有督办件建立相应台账,明确办理部门(单位),凡由我局牵头办理的督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或上级批示、指示等,由牵头部门(单位)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会签,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及时联系报送单位。

(二)对无办理期限的督办事项,办理部门(单位)原则上须立即研究、组织落实,要在一周内形成初步办理意见,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时间的,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等。局办每周督办一次,直至办理事项完成。

第五条??督促检查结果运用

局办每月初定期向局务会汇报上月督促检查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督促检查事项办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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