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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乡村基层用药难、用药贵等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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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用药难、用药贵等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旨在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近期,笔者在对我市医保工作进行调研过程中,发现乡村基层医疗机构在基药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无药可用的难题,基层群众对基药用药难、用药贵问题反映突出。

一、主要表现

(一)部分基药短缺、线上采购周期长。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采购"五统一"管理,所有药品不得线下采购。药品从线上下单到配送到要经过上报、审核、汇总、分流、点对点配送等环节,周期较长。另外,个别常用基药品种,如缬沙坦胶囊、吲达帕胺片等药品经常处于缺货状态,配送时间会更长,基层医疗机构常常面临无药可用的尴尬境地。

(二)部分基药线上采购价格明显偏高。如: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的脑心通胶囊,平台采购价××元/盒,线下采购价××元/盒;国药集团致君坪山制药有限公司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平台采购价××元/盒,线下采购价××元/盒,且线上采购缺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药品报销下来甚至比线下药店购买价格更高,导致患者对医保政策多有抱怨。

(三)部分基药没有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我国目前执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内含685个药品品种,目前执行医保目录《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即使基药全部纳入医保也仅占××%,而现实中一些基药尚未纳入医保,如患者常用的三九感冒灵、克感敏、利巴韦林等都目前都还未纳入医保。

(四)部分药品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线上采购药品执行区间价格,线上采购时平台会根据后天供货商是否有现货、采购量等因素进行调整、配送,导致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回来的药品有时会高出最低价数倍。

基本药物应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但基本药物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上述问题解决不了,基层医疗机构持续面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状,参保人员持续面临"惯用的药品卫生室没有""能报销的药医院没有"、"质优价廉的药品买不到"的现状,难免会降低基层群众在医保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别是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逐年上涨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基层群众产生"白缴医保"的想法,形成参保缴费意愿降低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医保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故上述问题亟需引起高度关注和妥善解决。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基药目录和医保药品目录不兼容。基药在日常使用中因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等原因使得其使用频率更高,更受患者欢迎,但当前基药目录中部分药品未纳入医保目录,需要患者自费,不利于减轻群众负担。

2.乡村基层用药模式受到较多限制。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尽管各地都结合实际适度下调了这一目标比例,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一比例与基药在医保药品中的占比相差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基药采购难的实际情况下,常常导致基层受限较多,开药困难。另外,我国从2017年开始已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对基层的这一比例限制,容易让群众认为存在城乡差别,有失公平。

3.基药的监督管理和制度运行不够完善。制度层面上对基药的生产供应、采购、配送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时限规定,违约惩罚机制不够健全,各个环节的互相衔接配合还不够紧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不够有力,导致部分基药不能及时足量低价配送到基层群众手中。

三、建议

1.调整完善基本药物目录并全部纳入医保。201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中专门强调要完善目录调整管理机制,对目录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受疫情影响,我国基药目录已有5年没有调整。今年5月10日,全国卫生健康医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基本药物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群众对基药目录调整的期盼更加迫切,期待在新一轮调整中能将更多常用药纳入基药目录并坚持"应纳尽纳"原则,将基药全部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实现基药目录与医保目录的协调和衔接。

2.逐步放宽(降低)乡村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在临床实践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降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的占比,更好满足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

3.加大对基药的制度完善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基药运行制度,在基药遴选环节明确基药生产厂家、配送企业的生产、配送时限和违约责任、惩戒机制,倒逼企业及时、足量履约。明确卫健、医疗集团、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完善县域内村卫生室药品常态化供应保障机制和定期集采供应机制,规范基药的盘点、审核、配送等采购环节工作,加强对第三方平台、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让老百姓常用药能够配到位、用得上、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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