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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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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街道"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增强X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央、省、市、区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X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遵循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涉及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X街道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街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重点区域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街道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涉及街道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重要事项。

社会稳定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包括维护社区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

街道经济发展、社区建设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及加强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如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财政预决算、群众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他需要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党工委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科级(含副科级)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整: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部办负责人、社区书记、主任的任免和调整,以及后备干部的提名和确定。

干部的推荐、申报及评选评比:如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或审定等。

干部考核、奖惩及培训:涉及街道管理权限内干部的考核、奖惩、福利、评比、表彰、培训等重要管理措施。

其他重要人事事项:如发展党员和处分党员、干部等重要事项,以及街道内部人事调整任免等。

第四章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重大建设项目:如街道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重大维修项目,建安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重大工程项目,涉及民生的重要项目(如社区党建、文化、服务、政务服务等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在中标价基础上有较大追加且需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重大项目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及报废等。

办公场所及活动场所改造:涉及街道机关、各社区办公场所、活动场所等改造、搬迁、修缮项目。

购买服务类项目:如超过一定额度的购买服务类项目,以及以街道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及资金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其他重大项目:党工委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五章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年度财政预算及决算:包括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全年决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年中预算调整情况。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设定、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大额资金支出:如街道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大额度资金支出,以及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六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议题提出与准备:

议题应由相关分管领导或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

议题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会议讨论与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代替。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

议题提出人应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并说明理由。党工委书记应在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会议记录与归档:

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会议记录及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执行情况,并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应维护集体决策,协同贯彻执行。如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和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一律无效,应重新议事作出决定。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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