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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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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镇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多功能乘用车(MPV)、客车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标准控制、规范使用、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X镇人民政府成立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审核公务用车编制、配置、更新、处置等事项。

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违规使用公务车辆行为。

组织开展公务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作为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编制公务用车年度预算,提出车辆配置、更新、报废等计划。

办理车辆购置、注册登记、保险、年检、维修、保养、加油、停放等日常事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实行一车一档,记录车辆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等。

调度安排公务用车,确保公务活动用车需求。

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编制与配置

第七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和标准。根据我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能和公务活动需要,合理确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

第八条公务用车配置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

第九条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调配、租赁或接受捐赠车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用车单位需提前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明确用车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驾驶员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镇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包括机要通信、应急处突、调研考察、接待服务、会议活动、行政执法、跨区域出差等。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子女上下学、旅游观光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公务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或单位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的,应报经镇党政办公室同意,并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节假日封存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应急等特殊情况外,公务用车应全部封存停驶。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驾驶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燃油费、保险费、维修保养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超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应根据车辆实际需要,凭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凭证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应事先向镇党政办公室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维修费用应事先评估,维修项目应详细记录,并保留维修发票和清单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鼓励社会公众和单位内部职工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可向领导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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