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工作细则
X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值班工作,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应急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值班期间的工作管理,包括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特殊时期值班及应急值守等。
第三条值班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确保信息畅通、指令及时、处置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应急管理局值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值班工作的总体部署、监督检查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值班室,负责日常值班工作的具体实施。值班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科长兼任值班室主任,负责值班工作的日常管理、信息汇总、报告及协调调度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应明确一名副职或骨干人员作为本科室值班联络员,负责本科室值班期间的信息收集、报送及应急响应等工作,与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系。
第三章值班制度
第七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接收、处理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值班表由综合协调科负责编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值班表应明确值班人员、值班时间、联系方式及备勤人员等信息,并提前一周公布。
第九条值班实行轮岗制,原则上每人每月值班不超过两次,具体由综合协调科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进行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临时调整值班安排。
第十条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接班,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详细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项、处理结果及未完事项等,确保值班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信息报告与处置
第十一条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照《X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迅速向值班室主任、领导小组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敏感事件,值班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快捷方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半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请求事项等。
第十三条值班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初步研判,根据事件等级和应急预案,迅速协调相关科室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领导小组直接指挥或报请县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章应急准备与保障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救援装备等物资充足、完好,随时可用。
第十六条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实战能力。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应急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十八条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应对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值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值班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将值班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值班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值班纪律、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值班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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