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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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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送交局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重要条款的释义、与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与协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部门或局法制机构作起草说明,报告审查情况。

第七条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定稿。重要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局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局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问题,要求改变、改正的,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并在接到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的改正意见后十五日内,由局法制机构将修改稿送审核,经局负责人签署后重新发布。局法制机构在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后六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作修改:

(一)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的;

(三)其他原因需予以修改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

(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文件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

(四)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

(五)其他需予以废止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报送局法制机构,经局负责人签署后公布废止。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上级或同级机关送我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局法制机构汇总审核,局负责人审阅同意后反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现就市医疗保障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在医疗保障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能力和质量。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平台和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结合机构改革,完善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信息,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制度规范,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2)按照我市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四、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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