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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全套机关制度汇编(第1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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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第十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内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向有关领导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结束后,向单位领导小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向局党组汇报审计结果。

第三章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内部审计意见;

(三)内部审计决定;

(四)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发现问题、责任界定、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报局领导审阅。

第二十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1个月内,向审计小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局领导,由局领导作出是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等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整理审计相关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同时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医疗保障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局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主要职责:

(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科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

(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1、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工作。

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

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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