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类发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财政领域,建设法治国家具体表现为建设法治财政,即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财政活动,实现财政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意义重大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财政既是法治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其必然要求。只有加快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完善的财政保障。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财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要求通过法治方法来调整财政关系,要求采用法治手段来推进和保障财税改革:通过法律强化对各级政府预算的管控,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实行税收法定,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以法律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推进法治财政建设是提高政府理财水平的根本途径。将一切财政管理活动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实现财政管理活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可以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理财行为,建立科学的财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理财效能;可以增强各级财政干部依法理财能力,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省法治财政建设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省法治财政建设扎实推进,成效明显,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地方财政法制体系不断完善。非税收入、农业综合开发、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立法走在全国前列,《预算法》修改后,又第一时间修订出台了《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在全国财政系统率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较好地从源头规范了各项财政行为。
重大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健全。出台财政重大行政决策办法,召开多次听证会,让财政决策贴近群众、贴近基层,开全国之先河。创新开展特色县域经济重点县的遴选,在公共财政投入决策中引入竞争性机制,彰显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
各项财政改革依法推进。调整收入预算编制办法,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增强财政预算的约束力。清理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使用的效益性。预算公开、绩效管理、政府债务管理、地方税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新进展。
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执法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防范了执法风险。
进一步推进我省财政法治建设
目前法治财政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理财中的深层次矛盾还需要不断深化各项改革来化解,财政监督还须进一步强化。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以健全法律体系为基础。应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将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监督、绩效评价、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支出责任、过错责任追究等纳入立法范围,力求实现财政管理关键环节重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各领域全面覆盖,推动形成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以财税法律为主干,以财政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法律制度体系。与此相适应,我省地方财政立法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立足于我省财政发展和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摸索经验,完善地方财政立法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反映我省财政工作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增强地方财政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其对我省财政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以依法推进改革为核心。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大财政改革力度。完善预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统筹力度。建立财力分配与收入质量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收入质量。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机制,完善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和管控机制。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推进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改革,加快建立"六位一体"财政运行管理新机制。落实国家部署,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科学制定地方权限内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优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对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生态功能区的倾斜力度。跟踪掌握中央改革动态,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提出合理化建议,统筹考虑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事权调整。
以强化财政监督为保障。主动接受内外部、多形式的监督。对外要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依法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政府的监督、上级财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审计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建立预算公开涉密信息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财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完善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和办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财政透明度和公信力。对内要加强内控内审制度建设,结合正在开展的政府部门推行权力清单工作,完善科学规范、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防控政策制定、资金分配等环节的法律风险。建立健全财政行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惩教结合,不断强化理财行为权责统一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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