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任进)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5/6页)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有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把"党员领导干部"去掉了,这意味着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全体党员都不应该违反这个规定。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是关于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分规定,指出"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次修改增写了"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表述。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和"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次修改把"高消费娱乐"中的"高消费"去掉,变为"娱乐"。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福利"。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是"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是"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二是"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三是"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等处分:一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是"超
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是"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是"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是"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章是关于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九条。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是"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是"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是"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是"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是"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
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五是"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
(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是个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分则部分的第十章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三十条到第一百四十九条。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是"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是"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是"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是"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是"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写,"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
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写,"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是"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是"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写,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是"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是"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是"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的责任制,规定违反相关条款要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留党察看处分:一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二是"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三是"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四是"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写,"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
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写,"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增写,"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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