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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任进)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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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条增写"要求其限期改正"的表述。

《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增写"个人搞迷信活动"。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次修订,我们将这条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移到了违反政治纪律这部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条例》第七章是关于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从第七十七条到第九十三条。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这一条列举了四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条增写,"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是"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这一款中增写"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表述。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

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三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这一条还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五条增写,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等处分。一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是"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是"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二是"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三是"压制

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四是"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八十九条是关于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是关于违反外事行为规定的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分则第八章是关于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九十四条到第一百二十一条。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条例》分则部分基本上都是负面清单,但九十四条是正面的要求,它把党章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写明确了。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条第二款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前加了"可能"两个字,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都要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

《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经商办企业";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

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增写"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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