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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任进)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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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到开除党籍等处分:一是"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是"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是"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是"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是"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

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指出,"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

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是概括性条款,因为《条例》不可能把每一个领域、每一个系统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一列举,所以给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明确"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分则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从第一百五十条到第一百五十四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一条增写了"铺张浪费"。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增写了"网络空间",将以前的"有不当行为"改为"不当言行"。

《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是兜底条款,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附则是从第一百五十五条到第一百五十八条。

《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

规定"。

《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明确《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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