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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党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二讲(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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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处所说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既有别于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也有别于干部受到党纪处分,而是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受到什么党纪处分呢?也就是本《条例》第八条所列的五种处分。

好的,具有党员身份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之一的),这是前提之一;还有一个前提,即"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需要同时"四个字说明了这两个前提是务必要同时满足的;"进行组织处理",什么是组织处理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四条的第一段,说的就是对于党员干部这个群体,收到了党纪处分,同时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那么,不能因为有了党纪处分就不做组织处理,而应该同时进行。

第二段,说的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第二段这句话说的非常明确,也比较好理解,唯一可能产生理解偏差的,是"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这里说的是"代表大会"而非"党员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我们不能把"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混淆了,也不能把"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选举出来的"党组织委员"弄混淆了。

对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该终止其代表资格。"这句话里面有两个混淆点:①"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包括"留党察看"吗?我国法律法规所说的"以上"或"以下"都包括本数、本级;②"终止"而非"中止",说明代表资格在终止后是不能恢复的,只能等到下一届按规定再选;而"中止"有暂停的意思,是能够恢复的。

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改组,二是解散。第十五条专指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除去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这里面有以下几个混淆点:

一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是什么范围。对于基层党组织来说,党委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的领导机构是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是支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如党委委员、总支委委员、支部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即本条所指。

二是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咱们在前面说过类似的情况(是大于等于的关系),即包括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应当受到"这几个字需要特别注意,"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说明处分文件已经下了;"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说明处分文件肯定会下(已经查实),但可能是在文件还没有下发的时间空挡里。

四是"均自然免职",关于"撤职"与"免职"的区别,咱们在上一期已经讲过、此处不再赘述,"均"说明无一例外;"自然免职"说明免职文件无论下或没有下,党内职务都直接免去了。

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六条专指"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员"而非像上一条那样"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咱们举个例子,某基层单位是一个党委,有党员800人,该单位党组织受到解散处理,我们绝不能因为党员人数太多而略过"逐个审查"的要求,必须一个一个审查。

具体要审查什么呢?后面分了三种情况,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三是有违纪行为的。

党员条件,即党章第一条之规定,也可以参照党章第三条看一下党员履行义务情况,以此来判定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违纪行为都包括哪些呢?本《条例》的第二编分门别类详细说明了这个问题,咱们后面再讲。

符合党员条件的,首先是"应当重新登记",怎么登记呢?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很多地方曾落实过党员定期登记制度,但并非写入党内法规的严格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其中的登记项,并通过单独制表、另行造册等方式来制作本单位的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等自然情况,也包括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员在历次重大活动中的表现、平时的思想、工作态度等写实情况。登记之后呢?"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这就比较好理解了,既然原党组织已经解散,那么该党员的组织关系必定归属到新的党组织,也就需要在新的党组织中过党的生活了。还要注意的是,此处说的是"党的生活"而非"党的组织生活","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内容,还包括换届选举、党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活动等等。最后还有一个提醒,就是这部分党员在党统系统中也要相应调整。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这句话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①谁来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或予以劝退、除名?主语没有写,这就有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较常见的,是由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之后有转变,然后归入的那个新的党组织来做,当然,有的单位会比较特殊,先指定一个机构党组织来全面负责对这部分党员的教育、限期改正等工作,确认有转变符合党员条件了,则将其划入不同的其他党组织;②如何判定经教育有转变还是无转变?这个标准尺度如何掌握?这依旧是留给基层的弹性空间,常见的做法,是通过召开相关会议讨论某名或某些党员是否发生了转变,根据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得出结论,如果想要做得更细致一些,也可以给这些党员指定类似"入党介绍人"这样的相关人员来负责其教育、帮助其转变,或者结合实际情况出具转变标准的落实清单;③劝退或除名有什么区别?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此处提到的规定,即包括本《条例》在内的法规制度,如何规定则如何追究,比较好理解,就不多说了。

第12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点击题目阅读)。继前面11讲之后,我们开启《条例》的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今天专门学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整体来看第十七条,说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只要符合这六种情形,就可以在处分时从轻或者减轻。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其中包含了一个非常不容易区分的概念,就是"从轻"与"减轻"的区别--

所谓从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节适用较轻的处分。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从轻处分的话,就可以按照撤销党内职务进行处分了。

所谓减轻,指的是在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范围外,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减轻的处分。这句话看起来不太好理解,举例子就明白了。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一系列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里面所列的处分有三种,某党员的违纪行为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及管理,通常会以留党察看给予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减轻处分的话,就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了(也就是可以比相应处分范围最低一等的处分还低)。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一种情形,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①主动交代而非被动交代,不能等别人交代或证实了之后再交代;②交代的是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而非是他人的(交代他人问题属检举,在后面第三种情形中);③交代的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而非不在党纪处分范围内的问题,绝对不能以交代了问题(但不论是否该问题是不是在党纪处分范围内)就以此为理由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二种情形,首先明确了具体范围,即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而非其它过程中,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执纪监督过程基本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请注意,如果到了案件审理及之后的阶段再如实说明什么都不能从轻或减轻处分。

其后所说的"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其核实审查工作与前述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也相一致。

对于"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强调了"如实"及"事实",说明不能编造;之后用了"说明"这个动词,也就是说清楚、讲明白的意思,而非即便是事实但有意含糊混淆的情况;此处依旧强调了是本人的违纪违法事实而非他人的,是违纪违法事实而非其它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三种情形,即检举。检举的对象列出了两个,一是同案人,二是其他人,中间用的是"或",也就是说这两个对象,检举其中一个即符合本条规定;检举他们什么呢?说的很明白了,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应当"两个字说明符合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规定,但是尚未处分或追究,"或者"说明了党纪处分、法律追究二者占其一即可;检举的问题要经查证属实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这句话,为什么这句话会出现在这儿呢?我们可以参照《刑法》中对立功表现的规定:

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那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

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

在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中奋不顾身地排除险情,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

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很显然,本条中所述"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一。后面这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则将从轻或减轻处分的其它立功情形也都包含了进来。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四种情形,从字面上看比较好理解,有两个混淆点需要注意:一是"主动"这个词接到了哪儿?因为后面的顿号和"或者"两个字,我们可以判定是主动挽回损失,以及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他人消除不良影响、或被勒令做了一些消除不良影响的行为,则不在此列);二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能光有阻止的动作,还一定是有效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五种情形,其中,"主动上交"一般指的是交给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退赔"指的是从哪里拿的就退到哪里,如有损失还要再进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违纪所得在当前社会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仅仅是看得到摸得着的财物,电子货币、游戏装备等都应该充分考虑进去。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这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第六种情形,为有可能在其他党内法规里规定的除上述五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外的情形留了一个空间。请注意,此处说的是"党内法规规定的",既不包括法律条文,也不包括某个基层单位自行制定的制度。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四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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