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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高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管理的意见方案合集8篇(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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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30日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是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时期,但部分地区大量规划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称"两高")项目,严重影响碳达峰目标实现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现就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源头引领,促进"两高"行业有序发展

(一)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做好"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实施应用及后续更新调整等工作,突出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求,切实加强"两高"行业管控;强化重点区域流域差异化管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黄河流域、京津冀区域等缺水地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长江流域和东部沿海地区加强总磷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优化区域开发与保护格局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涉"两高"行业政策规划制定和相关项目环境准入的重要依据。

(二)提升规划环评效力

依法推进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调控、引领作用,落实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三线一单"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目标约束,从严控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等方面,为火电、石化、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两高"行业有关规划提供决策支撑。主导产业涉"两高"项目的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充分考虑"两高"项目及其带动的上下游产业链,分析污染物和碳排放情况减排潜力,预测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充分考虑区域电源、热源供应情况,做好蒸汽、电力集中供应、分级使用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回用,强化园区层面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两高"项目及生产工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必要时推动规划优化调整。

二、严格环评审批,推动"两高"项目减污降碳

(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新建、扩建"两高"项目,还应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替代、污染物区域削减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法定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未按要求采取有效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的项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未按要求采取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的耗煤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的新建、扩建项目;未纳入国家产业规划的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未进入产业园区的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陶瓷项目;所在园区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项目;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或所在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不符合产能淘汰置换要求的新建、扩建炼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项目。

(四)提升行业清洁生产和减污降碳水平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应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涉煤项目不得将兰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替代措施。新建"两高"项目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专用线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和固体废物管理计划、申报、转移联单等制度。火电项目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以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采用锅炉提效改造、烟道优化、烟气余热综合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措施,降低供电煤耗和厂用电率。炼钢、炼铁项目宜选用低硫煤、低硫矿,采用高比例球团矿冶炼技术、绿色洁净电炉炼钢技术以及烧结烟气循环利用、余能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达到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强化节水措施,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分质利用,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要求,低温甲醇洗尾气等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尽可能回收利用。石化项目宜采取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合理确定储罐类型,采用油品在线调和、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和低(无)泄漏的泵、压缩机设备等措施,有效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电解铝项目加强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及电解烟气脱硫措施,鼓励对天窗无组织排放实施氟化物在线监测;严格控制电解阳级效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铜冶炼企业宜采用闪速吹炼和连续吹炼工艺设备,加强余热回收利用,减少含重金属烟气排放。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应加强废气控制与治理,鼓励达到超低排放要求,采取高效预热分解、高效优化粉磨、窑系统节能监控、余热利用等

节能技术,提高替代燃料或废弃物使用比例。严密防控"两高"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石化、化工项目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宜采用"重力流"方式,提高事故废水收集保障率。

(五)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区域削减

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及责任主体。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其他区域、流域实行等量削减。区域削减量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拟通过治理或淘汰获得的削减量,不得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污染治理

规划确定的削减措施形成的削减量。削减替代量原则上应来源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确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一

调配的,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同行业"两高"企业。

(六)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

率先对"两高"项目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依据行业碳达峰目标要求,分别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控制要求;推动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电解铝、石化等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应衔接落实有关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明确碳排放控制要求。

三、强化监管执法,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严格排污许可

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煤炭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八)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加强"两高"项目监督检

查。对已批复环评文件的项目,加大复核抽查比例,审批把关不严的,严格按要求整改;发现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已开工在建的,还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

(九)强化责任追究

严厉打击"两高"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存在"未批先建"、环保措施未落实、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严肃查处"两高"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调度,建立行政区域内拟上马"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定期调度本区域内"两高"项目实施进度、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执行及监管情况。2021年7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两高"项目环境管理台账,后续每半年一更新。

(十一)合理划分事权

研究确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时,应充分考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管理能力。不得以环评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炼

油、乙烯、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熟料、铜铅锌硅冶炼等"两高"项目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

(十二)做好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好宣贯培训,吃透把准"两高"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要求;指导有关企业持续提升"两高"项目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先进示范工程,公开曝光违规上马、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等典型案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舆论氛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5日

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在坚持对标先进,对接国际,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切实把好"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地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硬约束,衔接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突出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求。"三线一单"成果中涉"两高"行业的控制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须明确本地"两高"行业的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管控要求须包括"两高"行业的空间布局和规模、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切实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将其作为"两高"行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重要依据,不得变通突破。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依法推进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及产业园区规划的环评工作。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含省辖市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以及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含省辖市级专业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厅组织审查。

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规划环评应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能源消费情况、碳达峰目标约束等,落实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三线一单"要求,严控并明确"两高"行业发展规模、污染物控制总量,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还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充分考虑"两高"项目及其带动的上下游产业链,强化"两高"项目及生产工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动"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和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各地应加强对涉"两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从严控制"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

(一)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经省政府同意,上收"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至省厅,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享有除"两高"项目以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省厅"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须经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两高"项目范围目前确定为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建筑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22个行业投资项目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后续,国家或我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严把"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三线一单"、相关规划环评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原则要求。

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铝用碳素、铅锌冶炼(含再生铅)、砖瓦窑、耐火材料制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项目,其中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还需满足国家产能置换或我省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陶瓷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自备燃煤机组和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达到A级水平,改建项目达到B级以上水平。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重点区域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环境质量达标区域原则上实施等量削减。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三)探索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三、强化"两高"项目监管

(一)准确掌握"两高"项目底数。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辖区内已建成、在建以及拟建"两高"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拟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台账,将自2021年以来受理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已审批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具体见附件),并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shenghuanpingchu@126.com),后续每半年调度一次。

(二)开展环评文件复核。对已批复环评的"两高"项目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对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弄虚作假、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依法处理,严厉查处不负责任,违法违规的环评单位及人员,净化环评市场,提升环评质量。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将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要求、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在区域污染物削减方面弄虚作假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依法处置。

(四)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各地要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排污许可证为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对于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环评手续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大气、水、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等。对存在"未批先建"、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抓紧抓实抓好。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全面掌握"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政策要求,帮助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建设。省厅也将持续加强培训和帮扶指导。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查"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审批和评估人员、专家、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责任追究。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重污染项目环评管理和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不再执行。

2021年7月15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梳理排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扎实开展"两高"有关项目环保情况的梳理排查,制定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坚决刹住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切实做好"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梳理排查和问题整改处置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二、核查范围

对济南市"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办公室组织排查形成的《济南市"两高"项目排查情况表》(附件1)项目的环保情况全面梳理排查,包括133个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16行业投资项目及736个铸造(含铸造用生铁)、锻造、轮胎项目。

三、梳理排查重点内容

(一)要件梳理排查

一是对环保手续核查。核查是否依法履行了环评手续、办理环保验收,是否落实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倍量替代手续、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梳理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二是核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符合性。按照《"两高"项目检查中的环保审查内容》(附件2)要求,核查"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符合性,梳理提供相关支撑材料。(责任单位:各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和总量控制处负责市级审批项目)

(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项目是否存在批建不符,在建、已建项目是否落实了环评批复要求。(责任单位:各分局,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管企业)

(三)组织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两高"项目检查中的环保审查内容》执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各分局)

(四)问题整改

对梳理排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责任分工),做好分类处置及依法查处工作。按照整改方案措施销号,建立完善销号台账。(责任单位:各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市级项目,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管企业)

四、梳理排查工作步骤

(一)要件梳理排查及现场检查阶段(7月7-7月14日)

各分局、有关单位按照《"两高"项目检查中的环保审查内容》等有关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要件和现场核查,填写《"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核查表及支撑材料》,完善相关支撑材料,并于7月14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两高"项目环保情况核查表及支撑材料》(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办公室。

(二)抽查核查阶段(7月15日-7月20日)

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按照20%抽查比例,通过集中审查和现场核查方式,组织对各分局报送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通报所在地分局负责整改。

(三)问题整改阶段(7月21日-7月30日)

各分局、有关单位要按照"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原则,对发现问题在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处置。7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和整改处置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办公室。

五、分类处置要求

(一)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对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的,要及时报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对属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二)不符合规划环评要求。按照规划环评管理规定处置。

(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对存在未办理环评、环保验收手续,批建不符等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济南市"两高"项目环保问题梳理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依法查处。对未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倍量替代手续,未履行排污许可手续的,依据。。。等规定依法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由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环境影响技术审查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两高"项目环保情况的梳理排查和整改处置工作,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分局可参照成立相应工作专班。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细致排查,依法稳妥处置。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部署、迅速实施,全力完成梳理排查工作任务;请各分局、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7日前将核查负责人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生态环境局"两高"项目梳理排查工作专班。

(三)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按要求梳理排查、报送相关材料,给予通报处理,对虚报瞒报、落实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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