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党员积分制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市直机关党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有效化水平,根据市直机关党员积分制管理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员积分管理是指对党员参加党内教育培训、党内组织生活、党员志愿服务以及遵纪守法、创先争优等情况的分值化记录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的在职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机关党组织中的离退休党员不实行积分制管理;长期在外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组织生活的流动党员,暂不实行积分管理。
第三条党员的年度基准积分为70分。每个年度从"0"开始计分。
第四条记分、扣分项目:
(一)参加党的活动(40分)
1、党员参加"三会一课",每次记1分。
2、党员参加年度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每次记2分。
3、党员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包括市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xx大讲堂各分讲堂、党内各种教育培训等),每次记1分;参加1周至1个月调学的,记3分;参加2个月以上调学的,记10分。
4、党员在党内组织生活中作专题发言,每次记1分。
5、党员撰写学习或参加活动心得体会,每次记1分。
6、党员参加党组织统一组织的演讲、征文、竞赛等活动,每次加1分,在活动中获部门奖励的加2分、市级的加3分、省级以上的加5分。
7、党员在本单位内部讲党课、作辅导报告、先进事迹报告等,每次记2分。
8、党员受邀外出作党建方面的讲课、辅导报告、先进事迹报告等,每次记3分(如到省级以上单位作报告,可视情加5-10分)。
(二)岗位现实表现(35分)
1、党员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称职"的记20分、"优秀"的记30分。
2、党员被评为"月度之星"的,一次加3分(一年内最多加15分);
3、党员受市部门性表彰的加5分,受市级(省部门性)表彰的加10分,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加20-30分;
4、党员全年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记5分。
(三)参加社会实践(25分)
1、党员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每次记1分。
2、党员参加结对共建、服务企业、文明创建以及党组织统一组织的有关活动,每次记1分。
3、党员参加其他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活动,每次记1分。
(四)负面扣分
1、党员未经同意,缺席应当参加的活动,每次扣1分。
2、党员受效能追究或组织处理的,扣5分。
3、党员受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记10分;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全年无积分。
4、党员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每次扣2分;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的全年无积分。
5、党员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视情形扣1-5分。
第五条党员积分需在"市直机关党务管理考核系统"中录入。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据实申报。党员每月5日前向党支部(小组)填报上月《党员积分月度申报表》。
2、审核汇总。党支部(小组)对《党员积分月度申报表》进行审核,填写《党支部(党小组)党员月积分汇总表》,并进行公示。
3、录入系统。党支部每月10日前将积分情况录入"市直机关党务管理考核系统"。
4、等次评定。结合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度结束,党支部根据系统生成积分成绩,确定党员年度考核等次,其中党员年度积分超过基准分20分以上的,定为优秀等次;达到基准分的,定为合格等次;低于基准分10分以上的,一般应定为"不合格"等次。
如因特殊情况未达到基准分(但一般不得低于基准分10分以上),党员本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党支部审核鉴定后,可定为合格等次。
对因负面扣分致使全年无积分的党员,对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预备党员在年度积分等次评定中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延长其预备期。支委会应向党员大会说明情况。
第七条党员积分等次被定为不合格的,不得纳入表彰评优对象或向上级申报表彰评优的人选。
第八条对年度积分不合格等次党员超过党员总数10%的机关党组织,纳入后进党组织进行整顿,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
第九条党员积分制管理纳入对各机关党组织的年度考核,并作为机关党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党员及党组织弄虚作假,致使积分失真、失实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约谈党组织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组织处理;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追究违纪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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