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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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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廉政档案填报和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廉政档案建档对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员工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廉政档案

廉政档案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建立能够反映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材料。建立廉政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干部"廉情"底数,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为干部选拔任用以及考核评优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为综合分析整体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提供有力保障。

3.2 建档对象

建档对象包括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

4 职责

4.1 纪检监察部

4.1.1牵头组织实施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建档对象廉政档案信息资料填报工作。

4.1.2负责建档对象廉政档案管理工作。

4.1.3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廉政档案收集报送工作。

4.1.4负责公司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干部廉政档案个人填报信息的统一收集、报送省公司纪检监察部;

4.2 各部门

4.2.1负责本部门内部建档对象廉政档案个人填报信息的统一收集、报送工作;

4.2.2人力资源部、审计派驻办、财务部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掌握的相关廉政信息资料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廉政档案管理的原则

公司廉政档案管理遵循省公司分级管理原则,即公司副处级(含副调研员)以上干部廉政档案按要求上报省公司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管理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收集、归档和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合法、真实、安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建档对象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5.2 廉政档案建档资料

5.2.1个人填报信息内容包括:

5.2.1.1负责填写《个人廉政信息登记表》,包含个人的基本情况,个人受奖惩情况,个人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5.2.1.2个人年度述职述廉材料;

5.2.1.3婚姻变化情况;

5.2.1.4婚丧喜庆等筹办酒席事由情况;

5.2.1.5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2.1.6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情况;

5.2.2组织提供的资料包括:

1)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

2)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3)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4)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5)新任职干部廉政谈话记录;

6)干部受问责、责任追究等情况;

7)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5.3 档案资料收集和归档

5.3.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个人填报信息以各部门为单位统一收集,报送至纪检监察部。

5.3.2凡建档对象本人填写或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以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档对象本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5.3.3人力资源部、审计派驻办、财务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将廉政档案建档对象的下列资料抄送或移交纪检监察部。

5.3.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提供建档对象岗位、职务变动情况、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相关资料。

5.3.3.2审计派驻办负责提供建档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情况。

5.3.3.3财务部负责提供专项财务检查中涉及建档对象的重要情况。

5.3.4纪检监察部按照工作职能,负责收集下列资料:

1)廉政谈话资料;

2)诫勉谈话资料;

3)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4)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5)纪律处理或撤销处理的决定;

6)受到问责处理、责任追究情况;

7)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8)新任职干部廉政谈话记录;

9)涉及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其他情况。

5.3.5廉政档案资料每年集中收集一次。

5.3.6新任职干部在上任一个月内填写上交《个人廉政信息登记表》。

5.4档案管理

5.4.1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档、坚持动态管理。

5.4.2建档对象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属于本级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随其个人档案一并移交相关单位。

5.4.3查阅、复制廉政档案资料,需经纪检监察部、公司纪委批准后,指定人员办理。

5.4.4承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信息,严禁未经批准查阅廉政档案,严禁擅自拆封、涂改、增减、抽换、伪造、复印、毁损廉政档案信息资料;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5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5.5.1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廉政审查提供依据。

5.5.2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审核提供依据。

5.5.3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实施廉政谈话提供依据。

5.5.4为分析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线索。

5.5.5加强干部廉政状况的动态监督,为促进干部廉洁从业提供资料。

6 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所形成的报告和记录的要求见下表。

报告和记录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期限

保存部门

传递部门

个人廉政信息登记表

RM1602-10-1

长期

纪检监察部

/

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RM1602-10-2

长期

纪检监察部

/

信访举报情况登记表

RM1602-10-3

长期

纪检监察部

/

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

RM1602-10-4

长期

纪检监察部

/

责任追究情况登记表

RM1602-10-5

长期

纪检监察部

/

婚姻变化情况报告表

RM1602-10-6

长期

纪检监察部

/

中层及以上干部婚丧喜庆等筹办酒席事由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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