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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第1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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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冤错案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而预防冤错案的发生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同样,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机制,发现线索,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平反冤错案,也十分必要。中国古代虽然重视对冤错案的平反,但环节薄弱。由于"依状鞫狱,据供断罪",刑讯逼供是顽疾。法律明文规定了刑讯制度。刑讯现象必然会导致逼供信的结果,冤错案的存量难以有效减少,平反工作就面临巨大压力。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广义的公正价值,重视通过个案监督推动法律改革和完善。当事人因有其独特的视角,更能够发现法律规定不公正之处,对于这样特殊事项的请求,是否需要受理,汉朝作出了明确的、肯定的回答。《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之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书闻,上悲其意,此年即除肉刑法。"缇萦认为当时的刑罚缺失教育功能,"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指出了死刑和肉刑的局限。如果因为一次受刑,导致终身受辱,那么,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就不可求、不可得。对于这样的上书,汉文帝带领群臣进行讨论,从而开启了汉朝刑制改革的先河。该案说明,法律的进步离不开个案的审视。至于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汉朝刘向所著《说苑·贵德》指出:"今有满堂饮酒者,有一人独索然向隅而涕,则一堂之人皆不乐矣。"因而,只有从个案出发,才能发现法律的不足,并通过改革实现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

上访和下访结合是中国古代平反冤错案的机制和特色

中国古代围绕平反冤错案建立了上访和下访结合的机制。上访,即当事人配偶或近亲属向有关机关递交诉状,请求平反冤抑,其内容丰富,涵盖了当今上诉和申诉两个方面。下访,即负有监督职责的官员主动调查,发现冤情予以平反,录囚制度就是典型的下访方式。

上访最主要的途径是击登闻鼓。各级衙门都在衙门口设置登闻鼓,有冤抑的群众可以"击鼓鸣冤"。由于鼓声传递的声音浑厚、响亮能够被官员和群众所听见,当击鼓鸣冤之时,也是引发大众关注的契机。在许多影视、戏曲和小说中,官府对于击鼓鸣冤案件的审理,往往要在大堂上公开进行,并接受舆论监督。

下访主要通过皇帝和各级官员定期、不定期适用录囚制度进行,也重视对"临刑呼冤"者予以救济。出于慎刑的需要,官府通过平反冤错案,宣扬仁政,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冤错案侵害的不仅是个体的权益,也表明公正底线的失守,平反冤错案是政治清明的标志之一。

中国古代平反冤错案的特色是重视事后监督。无论上访还是下访,都发生在冤错案已经发生之后。事前监督,则仅仅限于死刑执行等特别重大的领域。例如,中国古代形成了法律监督程序中的回避机制,在戏曲《十五贯》中,监斩官况钟作为苏州知府,监斩常州府判决的死刑案件。苏戌娟、熊友兰二人临刑呼冤,况钟通过请求暂停执行,启动重新调查核实程序,平反了冤案。可知,身负监督职责的御史,通过巡按、微服私访等方式,访贫问苦,收集线索,发现冤情。

建立发现线索进而纠正错误的机制强化法律监督效果

预防性法律制度建设,就是通过积极的措施,防患于未然。法律监督不同于司法审判,如果说,司法审判坚持被动性,那么,法律监督恰恰需要的是主动介入。防止损害后果发生是法律监督终极价值的体现,而发现监督线索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为保证监督的程序和效果,需要健全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在纠正冤错案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信访,这说明信访作为检察机关与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是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体现。

新时代的法律监督更加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网络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网络时代、信息社会,既对法律监督提出了很大挑战,也为法律监督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空间。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依法履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制止犯罪的发生,防止不应有的损失,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实际上,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关国计民生的案件,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也是履行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涉公益案件的损害对象不是特定的个人,对这类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于改善法治观念、提振法治信心、塑造法治文化、强化法治信仰,都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对于发现和揭示冤错案的线索,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应借鉴"枫桥经验",发动群众参与,在法律监督中借助社会力量,从而有效拓展信息来源,发挥法律监督在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

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彰显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使命担当

"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原因。只有深刻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改善信访环境,优化信访生态,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处理群众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贯穿了及时处置的精神和原则。例如,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这一限时办理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彻底改变了信访费时、费力的现象,从而使信访案件分布呈"倒三角"的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但是,限时办理仅仅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个方面,"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还需要在质量上做足功夫。检察机关只有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处理和解决,才能就地化解信访案件,实现法律监督目的。如果基层检察机关处理信访案件的质量不高,即便群众信访案件的分布呈现出"正三角"态势,也并不能带来社会治理实实在在的成效。因此,扎扎实实解决问题才是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的"王道"。

将效率和公正有机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得到强化。提高信访案件法律监督质量需要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真正解决信访者的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方面,建立异地办理有关信访案件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异地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制度,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涉及当地利益的信访案件,通过异地办理,能够更加公正、有效地予以处理。前文所述的临刑呼冤机制,也是因为建立在监斩官回避的机制之上,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果对涉及当地司法官员渎职的信访案件,仍由当地处理,可能导致公众对于处置结果公正性的质疑。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司法审判领域,而应当广泛适用于需要客观、公正处理的事件(案件)之中。法律监督机制应当贯彻回避这一原则,通过强大的公信力,发挥其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对于关涉地方利益的群众信访,只有异地办理,才能摆脱地方利益的束缚,寻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建立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机制。充分吸纳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信访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彰显公平正义,才能起到教育公众、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群众信访案件的处理,不仅关涉信访群众的切身权益,也是体现社会关切的有机组成部分。"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群众参与的过程也是受教育的过程,是吸取群众智慧公正合理解决问题的过程,是情、理、法有机统一的过程。由于群众信访案件的处理涉及面宽,发挥群众的作用、增强群众的参与、倾听群众的呼声、吸纳群众的意见,就显得更加迫切。尤其是对于关涉政策调整等问题的信访案件,只有发动群众,让大众评判,才能增强解决措施的针对性,增强解决方案的说服力,检察公开听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路径。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检察机关站在群众的立场、视角看问题,就是抓住了处理群众信访案件的牛鼻子,聚焦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向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总之,以人为本的情怀和观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健全和完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离不开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的体现,是公正合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举措。加强法律监督,就需要关注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强调新时代人民检察的使命、担当,就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个案公正和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通过彰显人民检察的初心,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诉求。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院长、法治学院教授。本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7期)

着眼司法"深层"促进制度发展完善

2022-04-13

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实关涉深层司法问题,在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办案理念与方式、调整检察办案与考核机制的同时,立法层面需要对逮捕羁押措施、非羁押强制措施、刑事不起诉等重要制度进行系统完善,在制度长期良性运行下逐步达到改革目的。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坚实的实践基础,对刑事诉讼实践具有重要价值。

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检视

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探索。2021年7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选择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即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专项活动的开展有助于羁押强制措施的妥当适用,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强化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2021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在少捕慎诉慎押实践探索中,不捕率、不诉率上升,诉前羁押率降低,且对于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公安机关复议率降低。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减少非必要羁押成效明显,逮捕率与羁押率均明显下降。全国检察机关逮捕率从2019年的77.63%下降至2020年的76.65%,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37.92%,同比上升1.65个百分点;受理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从2019年的65.91%下降至2020年的53.61%。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70755人,同比上升20.6%;不捕279050人,同比上升77%,不捕率29.6%,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共决定起诉1273051人,同比上升15%;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不起诉率15.3%,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全国检察机关减少不必要羁押成效明显,诉前羁押率为49.8%,同比减少2.4个百分点。2021年11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三类案件时,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规范开展听证审查活动,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2021年12月,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对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为进一步深化政策落实提供指导。

少捕慎诉慎押的实践总结。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后,检察系统展开丰富的实践探索,获得多方面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择重点进行概括:第一,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慎评估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对重点案件进行定期审查,加强对延长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范,及时决定或建议撤销、变更非必要的羁押,取得良好成效。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对于已批捕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进行专项建档立案,由原办案检察官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系统专项建档立案有效避免怠于审查、拖延审查、遗漏审查等情况,完整体现检察官办案过程。专项活动中检察人员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新评判,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家属沟通,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捕后赔偿谅解、家庭人员关系、犯罪嫌疑人工作、固定居所、一贯表现情况等信息,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并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要件后,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第二,开展羁押听证工作,加强案件释法说理。少捕慎诉慎押落实过程中,最高检指导推动各级检察院开展羁押听证工作,选取逮捕羁押争议较大、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等有必要听证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是否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实践中检察听证工作效果较好,侦查人员可以对逮捕羁押的事实、依据进行说明,并出示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通过听取侦辩等各方意见,以相对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查,充分论证逮捕羁押必要性,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增强当事人对羁押措施适用的理解与认可,在有效解决程序争议的同时促进司法公开,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第三,积极应用科技手段,减少非必要的羁押措施。少捕慎诉慎押探索中,多地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运用智能监控技术,通过手机定位、GPS定位、路面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刑事案件中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的监管。第四,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对涉企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企业合规改革的探索超越了检察机关被动应对犯罪的传统办案模式,体现检察机关主动参与企业治理的司法理念,积极践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少捕慎诉慎押的发展完善

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实关涉深层司法问题,其深入发展需要多方面合力,即转变检察机关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调整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与责任机制,以及完善逮捕羁押、刑事不起诉等相关制度。

转变检察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在少捕慎诉慎押发展完善进程中,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转变办案理念,在检察工作中深化对强制措施诉讼保障功能的认知,强化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意识,着力提升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其一,改变书面化、单方化和封闭式为主的逮捕羁押审查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在争议较大、社会影响较大,有必要听证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或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侦辩双方到场参加,检察官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侦辩双方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综合评判审查后作出是否逮捕、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其二,慎重考量特殊主体、特殊领域案件的程序适用,充分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作用。在轻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民营企业涉罪案件等领域,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量追诉必要性,依法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通过非刑罚处理方式实现社会关系修复的最佳司法效果。其三,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定期共同分析研判不捕不诉案件情况,加强联合调研、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健全制度机制,增强贯彻少捕慎诉的自觉性。

调整检察机关考核与责任机制。第一,调整检察机关考核机制。部分检察机关行政命令式考核方式影响了司法数据变化,不利于制度健康规范运行和政策长期落实评估。在少捕慎诉慎押深化推进过程中,应当对部分检察机关考核机制进行调整,改革单向度、机械性的数据绩效考核机制。一方面,强化检察工作效果的综合分析,将不捕率、不诉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率、强制措施变更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不以逮捕率、起诉率的单向增长作为检察工作成绩证明。另一方面,在检察系统案件质量审查中将逮捕案件与不捕案件、起诉案件与不起诉案件同等审查,避免将不捕、不诉案件作为质量存疑案件进行常态性重点审查。第二,完善检察机关办案责任机制。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需要为一线检察人员提供相对宽松和友善的办案环境,允许检察官在检察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与审判结果相对不一致的决定。在少捕慎诉慎押的深入发展中,检察系统应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办案责任机制,明确规定检察官承担错捕、错诉责任的情形,合理设定检察官免责事由,为检察裁量权的充分适用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可能。

完善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少捕慎诉慎押所触及的司法问题是综合性、长期性的问题,在检察机关积极转变办案理念与方式、调整检察办案与考核机制的同时,立法层面需要对逮捕羁押措施、非羁押强制措施、刑事不起诉等重要制度进行系统完善,在制度长期良性运行下逐步达到改革目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第一,完善逮捕羁押制度。确立以非羁押为主、羁押为辅的强制措施适用原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逮捕羁押制度进行改良;细化逮捕羁押条件,明确逮捕必要性、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要件和审查标准;深化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提升检察官亲历性和多方参与性,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第二,发展非羁押强制措施。从细化适用条件、强化执行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进行完善;丰富羁押替代措施类型,考虑增设定期报告行踪、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强制接受医疗检查与治疗等羁押替代措施。第三,适当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重点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考虑建立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即对于涉嫌实施犯罪并认罪认罚的企业,在其承诺按照检察机关要求进行合规整改、遵守考察期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扩大轻罪不起诉适用范围,在成年人轻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案件中合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通过非刑罚化处理实现消化诉源、修复社会关系的治理目标。

(作者分别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文章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5期)

买"非卖品"小样当心安全隐患

2022-04-06

近年来,身材迷你的化妆品小样销售异常火爆,线下零售商和电商巨头纷纷嗅到了商机,开始了各种较量。但与此同时,"小样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的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问题也愈发严重。那么,消费者如果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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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小样"圈粉"年轻人

被称为"美丽经济"的化妆品市场,在"颜控"的追捧下需求不断增加,化妆品零售额持续增长。据不完全统计,仅2021年上半年,我国化妆品类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900多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

与传统的化妆品销售市场相比,近两年造型小巧、品种繁多的化妆品小样异常火爆,逐渐成为各品牌吸引消费者的方式之一,同时也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小样经济"。其实,化妆品小样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曾出现,当时雅诗兰黛创始人通过派发免费试用装的方式为品牌进行宣传,这种方式收到了很好的传播效果。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购买化妆品附赠小样成为不少品牌宣传和促销的主要手段。

从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向消费者免费派发或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化妆品小样,不仅能减少高额的广告费用支出,而且可试用性给消费者带来的体验感相较于广告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可以为品牌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小样所呈现的新鲜感和便携性正好迎合了当代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而且较高的性价比更是"圈粉"无数年轻人。可以说,"小样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既体现了电子商务时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于品牌宣传和营销理念的更新,同时又顺应了年轻人消费观念的转变,即便在经济水平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好的生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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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明存在安全隐患

面对化妆品小样庞大的需求量,传统的线下零售商和新兴的电商巨头纷纷嗅到了商机。线下美妆集合店应运而生,并将化妆品小样作为主要卖点,线上电商平台加入后,在线下建立万余个化妆品小样派发终端,这些方式深受消费者欢迎,商家也取得了较为可观的销售收益。

与此同时,"小样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例如,生产经营者为吸引更多消费者,把一些原本只有几毫升的小样盲目"进化"成几十毫升的中样、大样;将贴着"非卖品"标签的小样人为附加了买卖、流通的功能;越来越多的线下小样零售商无法说明小样的采购来源,线上的电商平台更是难以做到店铺逐个监管;专柜私自售卖小样来赚取差价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不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小样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背道而驰。

据媒体此前报道,目前销量较高的化妆品小样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由专柜流散出容量很小的"非卖品";二是包含在品牌销售套装中,或是在专柜消费一定金额后才可获得的;还有一种是由电商店主自行购买化妆品正装后,再进行分装销售。可以看出,化妆品小样尚未形成稳定的产业供应链,五花八门的产品来源无法满足我国化妆品在原料、生产、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使得产品的安全性大幅降低。再加上消费者购买小样时往往是第一次试用,辨别真假存在一定难度,化妆品小样销售就逐渐成为违法违规的重灾区。而且,有的小样或分装包装较为简陋,产品是否在无菌环境下进行分装也无法得到保证。随之而来的微生物、菌落超标,或添加其他有害、禁用物质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这些都给消费者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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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售犯罪可追刑责

为了治理当前鱼龙混杂的化妆品小样市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我国自去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对于化妆品小样的外观,该条例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表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等内容。而且该条例还规定了多个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如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等。

针对化妆品小样制售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条例中明确了各种相关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形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生活中,有的小样虽然标明了"非卖品"但仍然通过各种方式出售,这是否违规呢?答案是肯定的。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或者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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