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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第13/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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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和衡量标准,做到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把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用心用情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让群众在正风反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2022-04-28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目的,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通过创造更有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极大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融合,深化了国际分工和全球价值链重塑。但在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外商投资不仅涉及国内法,同时涉及国际规则和世界主流导向。

当前,我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一是反垄断法。该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二是国家安全法。该法第19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三是外商投资法。该法第35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在这些法律文件及其规定中,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安全审查"只是一般性原则规定,制度比较粗疏,缺乏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也缺乏公平、公开、透明的公认原则。反垄断法等法律文件出台较早,法条规定简单,规范内容不明确,难以把握,随意性较大,可能造成执法混乱。总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导致外资进入存在规则不清楚的地方,可能让有关市场主体望而却步,达到引进外资的初衷和目的存在困难。

从全球视野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采用政府规章的形式进行政策性、一般性原则的规定,并不是现代世界发展主流,不能更好地吸收外资。我国亟须健全和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对审查制度、审查主体、审查程序、调查程序、决定程序、审查原则、审查方向、审查要素、审查监督等予以系统化、规范化。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和细化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治化功能。综观世界,市场经济化程度较高,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外资国家安全法治也很健全,外资进入量大质优。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既可依法排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入,又可依法防止国家安全泛化、充分吸收优质外商投资。世界大多数国家外商投资国家安全保障,都是通过立法运用法治化机制,发挥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平衡器的作用。周密、系统的法律规制,公正、严格的执法,是国家安全风险理性防控的可靠方式和途径。

一般来讲,外商投资包括外商外资并购投资和外商绿地投资两种。外商绿地投资又称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且依东道国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因新建需从破土动工到建成运转的周期较长,又有事前的产业政策准入关口,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可能性较小;外商外资并购投资则比较常见且敏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对此,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要关注以下内容。

立法形式方面,可采取专项立法或专章设计。一是适时出台专门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法,系统规范调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二是在现行外商投资法中专设"国家安全审查"一章,聚焦施行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外资政策,让外国投资者更加了解中国外资法律及国家安全审查政策,以增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的信心,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既确保国家安全,又避免国家安全泛化的问题。

审查主体方面,采取组合式,成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委员会。集中力量,进行组合审查,有助于对外商投资中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准确科学的判断。可由外交部、国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外商投资中国并购企业在国家安全方面产生的影响,一同开展组合式审查。

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方面,聚焦国家安全这一基本原则。在其他法律机制和途径不能消除国家安全问题时,启动国家安全审查。国家安全的审查程序、调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诉讼程序,均依靠细密的法律法规予以周密规定。

审查的监督方面,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就外商投资并购交易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后,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特定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守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对外开放政策以及自由贸易协定目标的规定。

法治呵护"地球之肾"

2022-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湿地,这一有着"地球之肾"称号的特殊生态系统,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

我国一向重视对湿地的保护,针对湿地保护的政策手段不断丰富和提升。我国政府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随后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中国21世纪议程》重点任务。国务院先后多次印发湿地保护文件,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也将湿地保护纳入其中,为湿地保护实践和立法积累了经验。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将"湿地"作为环境的一部分,明确列为法律保护对象。同年,原国家林业局出台了首个湿地保护国家级专门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确立了湿地8亿亩红线,将湿地保护修复上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此外,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当中均涉及湿地保护的内容。

开启了湿地保护法治化的新起点。我国湿地分布范围广,类型较多,但是,伴随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湿地资源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问题依旧突出,湿地保护修复任务艰巨。其中,法制保障缺位,尤其是没有专门法为湿地保护与修复提供法治化约束,一直是我国生态立法的短板。法律中涉及湿地保护的内容分散,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且现有规定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出台专门法律保护湿地,势在必行。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湿地保护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将湿地保护上升为国家意志。历时3年多,湿地保护法得以面世。该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立法目的。

确立了湿地保护的科学基础和管理体制。对于湿地的定义,过去一直没有定论。湿地保护法结合维护生态安全的实践,创新性界定了"湿地"这个概念,将湿地定义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这个定义与《湿地公约》衔接,与地方实践一致,合理界定了湿地保护的范围。国家要求湿地保护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该法确立了统一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划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事权,结束了过去各类湿地管理"九龙治水"的长期困扰。考虑到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延续性,规定湿地资源监督管理仍然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等职责。同时,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部门间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兼顾湿地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同合作。

搭建起湿地保护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湿地保护法突出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作用,从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湿地资源管理制度总体安排上,提出国家建立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湿地保护标准和规划制定等制度,按照重要程度制定湿地名录,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对湿地实施动态监测评估与预警。二是在湿地保护与利用方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方向,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的不利影响,明确禁止各种破坏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湿地永续利用,使得湿地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贯通为一体。三是在湿地修复方面,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修复工作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和措施等进行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四是在监督检查方面,针对监管的薄弱环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国家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强化了湿地保护责任落实。五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最显著的特点是加大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县级以上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湿地保护执法权,明确了违法主体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依法保护湿地的决心。

湿地保护事业发展离不开多方面的支持与时间的验证。湿地保护法实施后,一方面,立法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将法律中原则性较强的内容进行细化,完善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保护要求,执法、司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

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

--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系列谈⑥

2022-04-27

法治,是一个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一支现代化军队的鲜明特征。习主席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并强调"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主席关于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论述和根本要求,加快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刑起于兵,师出以律。古今中外的治军实践,无不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建设一支强大军队的必由之路。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要求我们的治军方式进行一场深刻变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国则昌盛;依法治军,军则生威。我军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石和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贯彻到军队建设中,必然要求牢固确立依法治军在军队建设中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加快国防和军队各项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使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跟上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从而构成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建设一支现代化法治军队,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军事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具体展开。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强军兴军的历史进程中,我军的革命化需要法治来强化,正规化需要法治来实现,现代化需要法治来保障。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符合强国强军必强法的历史铁律,有利于从法理上坚决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一整套制度,以法治强制力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有利于形成聚焦战斗力、服务战斗力、保障战斗力的政策导向、制度体系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把我军长期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凝结而成的优良传统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巩固起来、传承下去,使广大官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破解部队建设存在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军持续深入推进,部队按法规办事、按程序履职的局面已基本形成,但经验式、运动式、突击式的抓建模式在一些部队还不同程度存在,如法治观念较为淡薄,法治精神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有些机关和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不高,"五多"现象屡禁不止;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还不够严密科学,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迫切需要治军方式进行一场根本性的深刻变革,增强全军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权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根本上清除问题积弊。

建设世界一流军队,需要一流的法治保障。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努力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这"三个根本性转变",阐明了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对变革治军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深入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着力重点。

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行政命令是领导机关和首长管理部队、开展工作、组织训练、执行任务等的重要手段。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能够提高执行命令的效率,但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长期形成的以行政权为主导、以领导个人意志为中心、权大于法的工作机制和领导方式,真正确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端正领导干部权力观,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用权。要在强化问责中扎牢权力的笼子,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增强各级党委依法决策的本领。

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当前,我军建设面临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的一些治军经验和做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和任务需求。如果不能与时俱进,讲话不依法、遇事不用法、解决问题不靠法,开展工作凭经验、走老路,就会严重损害军队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正常的工作秩序。法规和制度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升华。必须充分认清依靠法规制度开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养成在法规制度框架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良好习惯,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基本领导方式方法。坚决摒弃不符合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时代要求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理念,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处理问题,不断增强依法指导部队工作的能力。

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现实表现是以超常资源、超常措施、超常节奏解决某一突出问题,抓工作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或是以超常规的工作节奏和工作状态解决常态化问题。这些工作方式科学性、预见性和计划性不够,打乱了部队正常工作节奏和秩序,治标不治本,其根源还是思想上的功利主义和扭曲的政绩观在作祟。条令条例是军人一切行动的行为准则,是部队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必须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形式主义、功利主义,把依据条令条例抓正规化建设作为长期性经常性任务,坚持用条令条例开展工作,克服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充分发挥条令条例的规范功能和调节作用,坚决防止和克服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把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增强部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水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

党委依法决策。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一切军事行为都要接受党的领导。军队各级党委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统一领导作用,党委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运转工作机制的关键。加强党委决策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既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军队正规化、法治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必须带头贯彻依法决策的各项要求,健全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据法定权限集中精力谋大事、解难事,严格做到议题合法、程序合法、决议合法,发挥好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重要作用。

机关依法指导。部队机关是各级党委的工作机关,担负着为党委首长谋划建议、抓党委首长意图贯彻落实和指导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职能,在法治实施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这要求各级机关把法规制度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严格按职责、权限、层级、程序指导和开展工作,做到不越权、不越职、不越位。各级机关要依法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指导行为,依法衡量和检验部队工作,不断提高依法指导、依法规范、依法落实的能力。机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统筹好部队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节奏,坚决纠治"五多"问题,建立依法运转落实工作的新模式。

部队依法行动。部队是武装力量总体构成的基本部分,其职责主要是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规章制度和上级决策指示,是军事法规制度和上级党委、机关指令贯彻实施的落脚点。部队行动的法治化程度,事关军事法治实施在基层的末端落实效果。必须严格按照条令条例开展部队各项工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内外关系。要不断提高依法行动的能力,增强号令意识,在遂行各项任务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开展行动、协调军地关系、保障军事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到任务拓展到哪里,法律服务保障到哪里,确保师出有名、行动有据。

官兵依法履职。军事法治实施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每一名军人履职来推进。坚持按照法治要求转变治军方式,重点在于调动和发挥官兵依法履职尽责的主观能动性。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官兵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引导广大官兵深刻理解依法治军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细化完善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组织官兵学习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使官兵一切行动都有具体明确的法规制度依据。要加强对官兵的教育管理,严格日常养成,严格执法执纪,促进官兵养成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形成内心尊法、人人学法、自觉守法、勇于护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用好"冬奥遗产"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

2022-04-26

冬奥赛事精彩纷呈,冬奥遗产成果丰硕。在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积极谋划、接续奋斗,管理好、运用好北京冬奥遗产。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累的相关经验,正是冬奥遗产的有机组成。我们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北京知识产权冬奥遗产,积极转化运用到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中,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政治引领,提高政治站位。北京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冬奥筹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始终将履行国际承诺、发扬奥运精神、展示良好国际形象作为办会的要求和目标。2021年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大会、2022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会暨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会等会议多次要求,各单位站在"两个大局"高度来把握冬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全力以赴、精益求精做好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展示首都国际化和法治化形象。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保护。京津冀三地联合签署《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推进京津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工作方案》,实现京津冀地区合力共治;北京市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建立起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北京法院、北京海关等13家单位参与的工作专班,形成了市级横向协作、市区纵向联动的立体监管网络;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发布执行《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延庆区与张家口市崇礼区建立"两市五地区"跨区域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监管联动执法机制。通过共同构建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应急指导、跨区域协作等形成纵横相交的立体网络,跨区域、跨部门、上下联动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为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提供了一个契机和实验,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侵权案件。"谷爱凌"等商标恶意抢注被驳回;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冰墩墩"被判刑......北京冬奥会期间,"一墩难求"的现象与执法人员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密切相关。自2021年10月至北京冬残奥会闭幕,北京市对线上、线下重点领域加大检查力度,开展冬奥知识产权专项及常规检查近3800次,出动执法人员一万余人次,对涉奥知识产权侵权行政立案110余件,结案35件,涉奥制假售假刑事立案20件,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提起公诉并审结3件。"零容忍"的态度严格处置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彰显了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量,让企业、公众牢牢树立了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这一过程也是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生动教材,为企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了行动指南。

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赛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两期冬奥知识产权保护线上业务培训,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方案》,推出10项举措加强宣传,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在北京市公交、地铁上,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的各区80余家分中心、工作站里,冬奥公益宣传片循环播放,电视广播节目里也在呼吁保护冬奥知识产权。北京市还通过手机短信提醒、进区入企发放资料等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有力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奥运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有与时俱进的保护条例,也有雷霆万钧的专项行动,既有京津冀层面的行动部署,也有各区联合的全面排查,构建形成了层次递进、衔接有序的共治格局,为这场"真正无与伦比"的冰雪盛会增添了奕奕光彩,留下宝贵的知识产权冬奥遗产。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体系。目前,《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经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下一步,北京市将做好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创新。北京市将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北京市将积极探索完善国际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梳理和总结"两区"建设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形成可复制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探索专利侵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推进"两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服务新模式。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提升全链条保护水平。健全协同保护格局,北京市将高质量建设专利行政裁决示范区,建立北京市展会信息库及对展会主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告知制度,加强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北京市将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服务窗口、证券化等重点工作,继续聚焦高精尖产业细分领域,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产业促进中心。北京市将继续推进建设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入落实"接诉即办",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在"两区"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分中心建立调解工作室。

运用好知识产权冬奥遗产,要更加注重加强国际化和人才建设。北京市将进一步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基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托服贸会、京港洽谈会等重要国际交流活动扩大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重大纠纷快速响应机制,建设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开展跨境合作研发、人才引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项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此外,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探索知识产权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培养一批国际化、高端化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努力形成知识产权领域人才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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