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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第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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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提高了"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文明指征来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要求推进法治现代化,惟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驱动,法治现代化才能目标更加明确、路径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有力。我们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牵引法治现代化,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车轮与法治体系的轨道相契,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深度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要务,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内涵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法治是助力和保障共同富裕的强大制度力量。法治建设必须积极回应共同富裕的法治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努力构建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更加良好的法治空间,发挥法治固共同富裕之根本、稳共同富裕之预期、利共同富裕之长远的保障作用。一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完善以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为主体的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激励和保护全体人民勤劳创新致富,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三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保驾护航,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四是在法治框架内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形成有利于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更加科学理性的收入分配秩序。五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促进生态文明,为共同富裕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法治环境。

实现共同富裕,同样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革命和历史变迁,既需要法治的助力和保障,也推动着法治的变革和进步。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同步的。在共同富裕成为国家发展重要目标指向的时代背景下,只有将法治现代化与促进共同富裕相结合,把共同富裕目标贯穿于法治现代化始终,使它们相辅相成,法治才有更旺盛的生命力。第一,共同富裕必将丰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内涵。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体现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折射到法治领域,也必然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然深化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根基和法理意蕴,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人民性与现代性的统一。第二,对促进共同富裕所面临的各种关系的调整,诸如对国家与公民、群体与个体、富者(先富)与贫者(后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等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革新了法治的调整机制和方法,其中包含着对法律固有的权利义务调整机制的创新,更多地融入了公平与效率、自由与平等、致富与共富、私益与公益等价值平衡的辩证法,使法治调整机制体现出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相通性、一致性,使法治现代化朝着良法善治的方向转型变革。第三,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供给促进法治发展变革。对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程度是衡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尺度。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我国法治还是一个跟跑者,无论是法治理念,还是法律制定与实施,都还不完全适应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共同富裕的法治环境有待进一步营造。促进共同富裕为法治发展和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历史性机遇。法治应大踏步跟上共同富裕的前进步伐,抓住这个历史机遇,深化法治供给侧改革,提高法律制度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推进与共同富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第四,作为共同富裕重要依托的法治体系,不仅要完善共同富裕的法律体系,而且要强化相关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提高共同富裕立法的实效性。更为重要的是,将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全方位、深层次地融入法治体系,可从根本上提高法治的品质和美德,促进法治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创造法治现代化新境界。

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石,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政治文明底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并给予科学阐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在内的人民民主,"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现代化的制度成果。法治现代化与民主现代化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法治现代化进程。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人类社会法治现代化的崇高目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法治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改革,确保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行稳致远。

以数字化智能化为动能,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科技元素

数字化智能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必然影响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向度。"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这两个理论命题足以表明科技和法治对人类社会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也蕴涵着科技与法治的内在联系。科技和法治是社会现代化的阿基米德支点。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中国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法治是建立在具有鲜明特色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这是我国法治的制度优势。同时,我国具有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领先全球的科技优势。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的聚合,必将释放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改造世界、造福人类的伟大创造力,而法治自身也将经历一场洗礼。新时代科学立法、精准执法、智慧司法、数字维权、社会智治等都表明中国法治正借助数字科技优势而取得跨越式发展,就数字化智能化而言,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全球法治文明的领跑者,并将勇攀人类法治文明的高峰。

科技兴,则法治强。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法治现代化;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理论,它们不是偶然相交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中,而是必然在民族复兴的未来形影相随、相伴相生。一方面,数字中国建设只有落入法治的轨道才能实现快速而健康的发展,数字中国离不开法治中国的规范、引领和保障;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才能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维度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具有鲜明价值指向的现代化,它既蕴涵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蕴涵着全人类共同价值,因而它有能力通向良法善治最高境界,有资格引领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人类进步潮流"。"全人类共同价值"是战无不胜的人类法理武器,是我们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法理指南针。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价值引领,加快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人类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作出新贡献,为发展中国家破解依法治国难题、顺利迈向法治现代化提供更多更鲜活的经验,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创人类社会更高水平的法治文明。

当代中国正经历我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广泛、深刻而伟大的社会变革,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中华民族已经踏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法治强国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只能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我们要正确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性和开放性,坚持法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方向和道路,同时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与世界法治文明大道相衔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和必由之路,而且开创了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现代化的新道路,照亮了世界法治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美好前程。

(作者为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丰富传统法律文化基因

2022-05-17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严格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不同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生成路径,其植根于中国法律文化土壤、契合我国国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司法回应。从历史传统资源中找到借鉴和依据,有利于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传统法律文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想土壤

无讼息争: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够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和合"的理念始终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核心,"无讼"是在此理念下发展的儒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在孔子思想中,诉讼的最终目标是要借助刑罚来实现和谐的世界。儒家提倡面对纠纷时,采用和缓、宽容的方式处理。传统的"无讼"思想暗含了关注民生、维护人民利益的"民本"思想。在儒家思想的主导下,"贵和尚中"成为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实现"无讼"的途径有:一是在传统法律思想中,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德主刑辅""教化为先"。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罚、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丰富、完善和发展。二是儒家提倡"仁爱"。在儒家看来,"仁爱"这种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家庭关系。三是通过减少经济成本实现"无讼"。在古代,打官司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因诉讼而失业、倾家荡产的人也不少见。

情理法合一: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思想无疑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天理强调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要具有合理性,在传统法中特指法律的创制须敬畏真理、尊重客观规律。国法要求公平施政执法、用法律来惩恶扬善,这种国法观便有今天所倡导的公正司法之意。古代所称国法要符合王道之法。对于"王法"而言,最重要的是体现"人道","人道"就是在民众安居乐业的基础上实行礼乐教化。国法思想的合理之处,在于要求法律与道德彼此交融、法治与德治综合为治,从而达到劝人行善、阻人为恶的目的。人情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人之常情,才能得到民众的信奉和遵行,在古代通常表达为民情。中国古代社会司法审判力求法与情之间的兼顾和平衡。《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就司法活动而言,这个命题的含义是在司法中要求做到法律与人情两相兼顾。

平治天下:中国传统至高的政治理想。《礼记·大学》曰:"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文义来看,"天下平"代表一种更高的政治理想。早在先秦时期,把"平"当作理想政治就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共识。《墨子》以"天下平"为善政,其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管子》还把"平"与"治"连用,认为"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同样主张法的客观、公平性。《管子》和《墨子》都把理想之"治"称为"平"。"平"有"分匀"之意,即为"均"。可见,在先秦诸子之中,"平均财富"是平治天下的重要基础。在"均"之外,"平"还衍生出"正"的含义。《尚书·洪范》将"正而不偏"作为治国的最高准则"皇极"。而在法治领域,合乎"正"则"平"。此外,"平"和"正"也与"衡"相联,因此,古代"权衡平正"成为公正司法的代名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传统刑罚基因

慎刑慎罚。慎刑思想是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之一。慎刑思想发端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立法思想,意思是彰明德教,慎用刑罚。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后来,又在儒学与阴阳学等思想影响下承继和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延至盛唐,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在刑事政策和刑罚适用等方面遵循"慎刑恤杀""适当宽宥"。古代的慎刑观是在系统总结几千年统治经验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方式的深刻反思。慎刑思想的核心是"反对滥刑",在不公然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寻找轻刑的依据。司法官员通过贯彻儒家"仁政"的价值理念,减免处罚,从而达到轻刑的目的,同时也避免了大量冤错案件的发生。

宽猛相济。《尚书》中已有中刑、中罚、宽严适中的刑事政策描述。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等刑事政策,经魏晋、隋唐至明清一直沿袭不断。"相济"主要表现为刑罚如何适用,实质是在现有规则之上进行调和。"刑罚世轻世重"一般主张"乱世用重典"。荀子则主张"治世用重典"。春秋时期思想家子产主张"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并用。所谓"宽",就是强调道德教化;所谓"猛",就是使用严刑峻法。后世的社会治理及刑罚适用也总是在宽与严之间权衡。宋代理学家朱熹主张严本宽济的刑罚论,即司法中应以严格执法、严刑惩罚为主,以适当宽宥轻刑为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宽猛相济""刑罚世轻世重"的现代翻版,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援情定罪。西周有载:"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即尽管罪犯犯有重罪,但如果愿意把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出来,可以不杀。此外,西周时期的政治家们也提出"援情定罪",即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定罪,强调依据行为人的动机善恶来认定其罪行及决定刑罚轻重。秦律重视考察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在某些罪行的认定上将有无犯意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秦律规定,自首及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自汉代董仲舒实行"春秋决狱"后,刑事案件的"援情定罪"便成为一种常态。唐律规定了非常丰富的刑法原则和制度,自首减轻处罚的规定十分详细。这本身体现了儒家宽缓慎刑的法律理念。

情罪允协。以《刑案汇览》所载大量案件为参照会发现,清代地方及刑部在处理服制命案时非常注重案件具体情节、犯罪意图、因果关系以及证据完整性等,同样对服制命案的罪名确认、具体刑罚酌量等持以相当审慎的态度,尽量达到"情罪允协"。考察清律也会发现,其在立法意旨与具体适用上反映出两方面特性:一方面,从整体上看,服制命案审断仍通常以长幼尊卑与亲疏远近为遵循;另一方面,从审理裁断上看,在满足服制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非常注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对个案犯罪情节、因果关系、主观犯意、证据完整性等方面的确认抱以严格审慎态度。

听狱宜速。古代在审判程序方面要求听狱宜速,注重效率。北魏孝文帝多次下诏,"勿使有留狱久囚",有利于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宋代朱熹"以严为本"的立法思想反映在诉讼程序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元代苏天爵主张宽释疑狱,指出如果案件不能及时予以处理,必然导致"囚徒日益以众,文移日益以繁",如果案件拖延结案,就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调处解纷。调处解纷是中国传统诉讼的一大特色。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传统社会基于"无讼"思想以及政府简约理念,国家正式机构仅负责解决有限的社会纠纷;大部分民事纠纷包括部分刑事纠纷交由民间自行解决。传统社会对纠纷解决的策略,体现出"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主官裁断、幕友辅助的特点,这必然导致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化。传统社会由提倡"无讼"思想进而发展出的独具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在古代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力量不断增进,国家中心和诉讼一元化思路被打破,调动公众的参与、提倡协商、自治和自律的多元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得到社会主流观念的认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传承关系

德法共治促社会和谐稳定。考察中国法制史,能够发现其中深厚的德法共治底蕴。"礼"是中华传统文化中道德的重要体现,体现在用"礼"教化子民,以致政通人和。具体来说,首先是以德辅法。《中庸》记载:"义者,宜也。"通过对传统法制中道德教育的思想渊源梳理不难发现,开展群众的道德教化是引导群众遵守法律的核心内涵。其次是以法倚德,"惩""责"为重。"惩""责"为重体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刚性。最后是德法共治,治为根本。当下,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便是对该思想的传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通过细致的说服、教育、挽救工作,让更多的当事人认罪认罚、认罪服法,并获得从宽处理,同时得到被害方谅解,有利于最大限度消除社会矛盾,减少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中国司法传统中,依法审判是司法人员处断案件的首要遵循。在此首要原则下,司法官群体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必参之以"人情、天理",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在司法裁判中亦体现出诸如"宽猛相济""慎刑慎罚"等法律文化精髓,并且在牵涉亲属、攸关人命的刑事案件中,除以古代服制要求为基本遵循外,更强调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动机、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慎区别。对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如实交代犯罪情节的,地方与刑部均可从中推断其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低,从而在具体罪名确认、具体刑罚适用中酌情考量。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内在要求,与传统司法审判所体现出的司法逻辑与司法理念具有深厚的内在关联与历史传承关系。

司法能动性的合理、审慎发挥。古代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具体案情常呈现与常理常情有悖之情事,在刑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官遵循基本礼制,尽可能追求实现个案正义。作为深谙律例规则与司法理念的清代地方官吏与刑部各司官员,即便是从内心完全确认服制关系的合理,但当面对有伤人伦、有悖天理、有违国法的残忍命案时,无论是因人之恻隐还是因对律例要求与功能的实质实现,他们对具体个案正义的追寻已不仅仅是"自由裁量",而是对司法能动性大胆坚持,从中可窥见其所蕴含着的历代法律人对公平、正义精神的矢志追求。故而,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撷采优秀传统法治精神,立足已有立法刚性,在合理审慎的司法能动性发挥中尽可能实现个案正义,便有了充分、笃实的历史奠基与思想渊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合理审慎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

以价值观为引领优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历史追溯可见,国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在社会意识形成、社会关系协调与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能在数千年间保持强大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有一种稳定的价值体系,"和谐"始终是其追求的目标,而"和谐"观念本身有利于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降低社会成本。因此,必须立足新时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变化发展着的具体社情、民情中优化多元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

深刻理解融入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

2022-05-13

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指出"我们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表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也意味着民主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融入民法典并得到鲜明体现。

意思自治规则有效创新民主价值观的表达。社会主义民主价值观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其有效实现的前提是人民的有效参与,而人民的有效参与需要人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新增意思表示规则,为民事主体表达真实意愿提供保障。同时,民主决策作为民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实现不仅需要个体自由表达其意思,而且需要个体积极参与团体决策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一方面,个体的意思表达需要遵守民法典的意思自治规则。意思自治规则不仅保护个体的意思表达自由,而且要求个体的意思表示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另一方面,个体应当积极参与团体决策的意思形成与表达,并受团体决策的约束。在民法典中,团体的类型多样,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包括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团体,如业主团体、共有人团体、继承人团体等。在这些团体中,决策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不仅要遵循法律或团体章程规定的具体方式、程序等规则,而且受到个体意思表示真实与否、自由与否的约束。例如,民法典将决议列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再如,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共有物的处分、合伙事务的决定等都规定了应当实行多数决或一致决规则,这是民主价值观的具体贯彻和体现。

民事能力模式有效拓展民主价值观范畴。民主价值观对人民有效参与的需求,一方面是扩大有效参与主体的范围。对此,民法典创新了民事主体的规范模式,扩大了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将胎儿纳入了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范围,从而使胎儿利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再如,民法典创新了法人的类型,除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外,创设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特别法人类型,将过去游离于法人之外的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纳入法人范围,从而保障这些组织可以有效参加社会活动。另一方面,民主价值观对人民有效参与的需求,也要求增加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建构科学的民事行为能力体系。例如,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下调至8周岁,反映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能力的提升,从而使有效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同时,民法典对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且可以使被监护人适当地参与民事活动,从而更好地协助被监护人加快融入社会,参与相应的社会生活。例如,成年监护制度的确立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成年人提供了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社会治理机制有效扩大民主价值观内涵。民主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民法典中,民主管理主要通过社会治理机制的相关规定实现,这主要体现在:第一,非营利法人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法人为例,民法典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这不仅有利于实现法人治理机制的高效运转,而且有利于发挥捐助法人在慈善、扶贫、救灾等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第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范完善了社区治理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规范,如适当降低业主形成决议的法定门槛,增加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明确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明确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监督权、质询权,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业主积极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参与社区治理,形成有效的社区治理机制。第三,集体成员的规范内容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基础。民法典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决定的事项,这些事项主要与集体经济事务相关,体现了集体成员对集体经济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如规定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集体成员的撤销权,集体成员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参与民主管理,并借此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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