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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第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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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没有定于一尊的制度样板,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模式。各国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和人民需要的道路。"西方法理学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提出了许多解释模型。例如,从习惯法、官僚法到法律秩序的演进模型,从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到回应型法的发展模型等。这些模型有其特定产生背景,不能照抄照搬来解释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不同国家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等存在差异,形成了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这生动阐明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多样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主张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主探索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破除了法治发展的"西方中心主义",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法治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主张法治发展自主性的同时,也强调法治文明的交流互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这深刻阐明了法治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法治发展理论。

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标准

法的价值追求可以理解为法治为什么人的问题。西方一些法理学研究者将法治的实际运行与目标追求对立起来,对法的价值产生怀疑。我们党始终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刻回答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科学阐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彰显了真挚的为民情怀。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法治建设的评判标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良法善治守护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就为法的价值评价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标准。

习近平法治思想还系统论述了公平、正义、民主、平等、人权、安全、和谐等诸多法的价值。例如,把公正作为法治的生命线,明确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深刻阐释活力和秩序、安全和发展等不同法的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使法治价值理论更加科学完备,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正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

政治和法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持续讨论的经典论题。西方法理学一些实证主义、形式主义研究者主张把政治、道德等因素从法律中剥离出来,试图让法律成为一个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独立运行体系,这并不符合法治运行的实际情况。一些西方政治学者也承认,西方民主模式下,政党不仅能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施加影响,也能影响司法机构。

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律置于社会系统中来审视,科学阐明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

在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就破除了法治和政治无关的认识误区。在这个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释了党和法治的关系,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政治对法治的深刻影响,深化了政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

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阐释了法律和道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明确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和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认识和把握法治建设中的重大关系,体现了深刻的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历史思维,为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指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以多样化形式实现检察听证实质功能

2022-06-24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解惑作用。检察听证正是为了实质性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听证会上促进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听证,可以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听证的民主价值。

听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我国旧时曾有"听事"一词,与之近似,意思是"治理政事,听取他人的言辞而处理事务"。听而后决,谓之"听决"或"听断"(听取陈述而作裁断)。听事、听决与听断都与当今的听证在形式上具有相似性。古代朝廷大事,常以听取大臣的陈述再由君上加以决断的方式处理。我国当代无论行政听证还是司法听证,外观均与之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当代许多国家的听证活动,如议会听证、行政听证等都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内容,目的是在听取有关事实的陈述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决策或者处理决定。我国检察听证,属于当代听证的一种特殊类型,适用于司法案件的处理,其制度设计有其自身特色,功能也具有多样性。这一听证,其功能实现的形式值得深入探讨;除形式之外,如何增强其实质性,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重要议题。

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与人员结构

我国检察听证的形式,可以从听证主体设置与相互关系中加以认识。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第2条规定:"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按照这一定义,检察听证的客体是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这里的"案件"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中的案件;检察听证的内容,是指"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检察听证的主体则包括听取意见的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的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

检察听证的外在形式,表现在主体方面是,检察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构成听证的第一方,其他参加人构成第二方,听证员构成第三方。其中,第一方的人员,按照《听证规定》第13条规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组成。检察机关领导承办案件的,应由其担任主持人。第一方的组合人数,根据检察机关实际办案需要加以确定。第二方,可以细分为不同构成形式,有的是存在对立关系的双方,如刑事案件中存在警方人员、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为一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为另一方,以及民事检察案件中有原告方和被告方等。检察听证并不拘泥于诉讼主体的完整性,听证主体与诉讼主体有一部分重合,但不是都重合,听证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不必一定采取对席听证的方式。第三方是听证员,这是非常特别的主体设置,由于听证员的存在,检察听证存在双重听证结构。第一重是听证员"听证",第二重是检察人员"听证"。故此,听证员在检察听证中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听取案件事实与证据介绍以及其他听证参与人意见;二是形成听证员个人意见和听证组意见,将这些意见当场表达给检察机关。组织、主持和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也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向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提出案件的争点问题,征求听证员的意见,有的案件属于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介绍案件详情并解释原案处理的理由;二是听取听证员的意见。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听证中"谁"来听,不是一方主体,而是二方主体,二者具有角色转换的交互关系。

至于其他听证参与人,有的是"听"的角色,听取检察机关、听证参与人对案件的介绍、陈述及听证员的意见;有的是"陈述""发表意见"的角色,即就案件进行陈述或者发表意见。

按听证的本意,应当是决定者听证,听证是为了决策,但是我国检察听证,并不单纯以检察机关为唯一听证主体,存在多重听证结构,这一结构服务于检察听证力图实现的基本功能。

检察听证期望达到的司法功能

根据《听证规定》第1条规定,检察听证的目的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按此规定,检察机关举办听证会,期望达到以下司法功能:

其一,体现司法公开。检察听证是以类似司法审判的方式即学界所称"诉讼化"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改变了以往行政化的审查方式。听证是一种"准审判"审查方式,其形式具有类似法庭审判的外观。这种审查方式,多由三方共同参与,在同一时空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事实和证据的介绍与分析,发表和听取意见,将审查过程透明化,也为司法审查结果的形成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基础,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

其二,增进良好沟通。一些听证活动,具有消除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疑虑的功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听证活动加以披露,当事实和证据摊在阳光下,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来说,具有释疑解惑作用,再加上检察机关因势利导做工作,可以化解其误会,帮助他们理解法理、明白事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决定,就可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审查过程的透明化,社会更了解检察机关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决定产生认同感,因此,检察听证工作具有稳定社会秩序、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积极作用。例如,笔者参加过检察听证的一起案件,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鉴于案件中存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容易造成对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满,需要及时消释误解,澄清事实,让其意识到案件不起诉处理的正确性,因此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除案件的审查起诉人员和主管副检察长以外,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侦查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当场披露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对于案件的起因、经过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随后,与会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都先后发表了对案件的意见,使遭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认识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正确性,也理解了该案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由此消释了疑问,也化解了可能存在的不满情绪。

其三,汲取多方智慧。在多方参与并可以对案件及其处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可以汲取不同案件参与者对案件的意见,特别是专家、学者的智慧,为更好地处理案件创造兼听的条件。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常有法律专家或者案件相关问题的专家,也有司法经验或者其他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士,例如听证案件涉及法医学等专门性问题,还要邀请法医参与听证,他们发表的专业意见,对于案件处理发挥重要参考作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助力。

其四,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是为了实质性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当事人切身利益问题。在检察听证会上促进矛盾化解,是一个重要机会。

其五,促进司法民主。检察听证,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他们可以藉此直接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实现民众的知情权,让民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其他具体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检察听证的民主价值。检察听证,对于塑造检察工作的民主品质,塑造检察官的民主人格和检察机关的行事风格都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形成检察官与参与听证的其他人士的良性互动,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获得良好的社会观感。

检察听证工作的实质化和多样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取得良好司法成效。检察听证具有多元功能,要切实发挥检察听证的积极作用,不能不增强听证工作的实质化。要实现检察听证工作的实质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着力:

一是检察听证活动应当做到实质化。检察机关对于各类案件要不要举行听证活动,往往有选择权,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检察听证。检察听证的实质化,首先需要选择那些确有听证必要的案件进行听证。要避免选择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这种选择之下进行的检察听证难免流于形式,会将检察听证的各种实质功能掏空,听证活动就难以做到实质化。

二是检察听证工作需要注重"听证"的本原意义。听证是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或者证人等的陈述,所以"听"的是"证",主要以听取知情人的言词证据为主,听证活动涉及的听取言词证据的内容,近似于法庭审判活动中的法庭调查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依照证据规则和标准进行,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确定案件的事实,保障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

三是听证员应当具有中立性。当前的检察听证,听证员确定方式因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但主要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个别地方存在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听证员的情况,因此听证员难免与检察机关有着亲近感,要增强检察听证的实质性,就需要保证听证员发表意见时畅所欲言,增强听证员的中立性,才能确保证听证的实质化。

四是检察听证应当多样化。根据《听证规定》,听证员人数一般为三至七人,究竟采取几人听证的组织形式,有一定灵活性。另外,听证员的来源具有多元性,既有专家、学者,也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还有律师、政府部门及社区工作人员、医生等,因此听证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一定灵活性。还有,对于听证员发表意见,有的听证会采取每个听证员逐一发表意见的形式;有的听证会采取听证组进行闭门合议后形成多数意见,再指定某一听证员代表听证组发表意见的形式,两种形式各有优点。值得考虑的是,检察听证应当根据具体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较为灵活的听证形式,例如是否需要采取多重听证结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听证目的选择不同的听证人员构成形式。有的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听证方式。有的案件,可以采取不公开听证方式,而不必拘泥于一格,以适应具体案件听证活动的实际需要为准。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2-06-24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有更高的期待,希冀更为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管用可行的良法,向往更加惠民利民、公正高效、平安和谐的善治。这就要求各级立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必须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立法体制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长期的立法实践证明,只有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有效破解立法工作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的地方的党委,应加强对本地立法工作的领导,推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的主导地位,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统筹谋划,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编制上的统领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更好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政府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主体。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在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法规、规章质量。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提高行政立法工作效率,防止因部门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

各方参与是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坚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补强法律体系的空白点、薄弱点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美好生活必需的重要立法,以法治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眼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制定和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着眼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快制定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眼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制定和完善公共安全保障、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着眼于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

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就是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立法,以良法善治保障这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速应用,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脑科学、再生医学等生命科技的突飞猛进,在经济领域催生了一系列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法律版图上产生了一大片空白区。科技是助人求真的力量,法治是引人向善的力量。应加强对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新兴领域立法工作,以法律的理性和德性引领其健康发展。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就是适应对外法治合作与斗争新形势新任务,补齐补强涉外立法短板,加快完善我国涉外法律规范体系。面对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扩展的新格局,应加强执法安全合作、对外投资、对外援助、涉外法务、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的立法,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面对西方国家运用法治手段围堵遏制我国发展的新动向,应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充实涉外法治斗争的法律工具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确保所立之法合情理、尽事理、循法理。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强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科学评估立法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探索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到立法全过程,改进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加强对公众意见的数据分析,降低立法成本、提升立法效率、增强立法实效。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赢得人民拥护、得到人民遵守。要把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立法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等立法工作。

坚持依法立法,就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应进一步规范立法提案、起草、论证、审议等程序,切实防止立法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集团干扰,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

坚持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法律体系的针对性、适时性、操作性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充分发挥各种立法方式的优势,及时满足当今时代的多样化立法需求。

"立"是指立新法,即制定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新法,要围绕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聚焦法律体系的短板、缺项,积极谋划和推动出台国家治理急需必备的重要法律法规。

"改"是指修改法,即对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律条文及时进行变更。修法,既可以是单项法个别修改,也可以是多部法打包修改;既可以是法的全面修改,也可以是个别条文修改。在法律体系形成后,修法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常态化方式。

"废"是指废止旧法,即及时终止那些陈旧过时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绊马索"的法的效力。废止旧法是法律体系的新陈代谢功能之体现。废止旧法,既可以采取单项废止的形式,也可以经由法律清理采取批量废止的形式。就后者而言,立法主体应建立常态化的法律清理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及时废止陈旧过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释"是指立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立法解释属于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具有不变更法律条文而使现行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独特功能。立法主体应健全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范围的,应及时作出权威解释。

"纂"是指编纂法典。法典是法律规范的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表达形式,构成了各个时代人类制度文明皇冠上璀璨耀眼的明珠。应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法律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打造更多集中外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领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的大国法律重器。

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条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

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压舱石,是法治统一的定盘星。实现国家法治统一,必须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统领作用。应坚持以宪法精神和原则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气质品质,以宪法条文和规范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同时,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做好立法衔接配套工作是增强法律体系系统性、整体性的应有之义。要准确把握不同层次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形成不同层次和形式立法彼此衔接的格局。要强化系统思维和系统观念,在重要法律法规出台后,应及时出台或修改配套规定,防止因配套规定久拖不决、滞后落伍而影响法律法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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