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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类文稿汇编-55篇(第8/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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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是防范和消减法律体系内部矛盾冲突的重要机制。加强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衔接联动,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完善主动审查的机制和方式,及时开展专项审查工作,加大主动审查力度。积极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做好培训交流工作,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

立法技术水平是影响法律体系协调性和统一性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完善立法技术规范,统一法律文本的名称、层次、结构、符号等表达方式方法,为立法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加强对立法语言文字表达技术的研究,深入把握和严格遵循法言法语的构造规律与逻辑规则,增强立法语言的专业性、规范性、精确性、严谨性、庄重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

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

2022-06-24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成就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创新局面,法治中国建设开启壮阔新征程。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光辉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发展新飞跃。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汇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磅礴力量。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方向、定方针、提任务。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各地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委员会相继设立,初步形成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工作格局。狠抓"关键少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坚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中国之治"优势更加彰显。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围绕这个总抓手谋划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多种形式,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125件、修改法律行政法规560多件次,特别是修改宪法、编纂完成民法典,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增强。截至今年4月底,我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92件、行政法规605件、地方性法规1.2万多件。

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等重要制度,将政府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重要制度,不断推进公正司法。制定实施"七五""八五"普法规划,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坚持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制定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重要法律,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不断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正确行使的监督,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和责任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全面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完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培养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

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高质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中央两次召开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出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发布两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截至2021年7月,出台147部实践亟需、务实管用的中央党内法规、100部部委党内法规、2184部地方党内法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

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宪法尊严和权威不断彰显。将每年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广泛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实行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当选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后,进行了宪法宣誓。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加强宪法监督等工作职责。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顶层设计。其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先后颁布实施,初步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一规划两纲要"的宏伟蓝图,梯次衔接、纵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完成一系列重大改革。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到政府统一行使,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全面展开,废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

涉外法治工作开创新局面。涉外法治工作全面加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制定外商投资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重要法律,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加强涉外法律斗争,强化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制定统领性、综合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制定修改反间谍法等20多部与国家安全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保障香港长治久安。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有力保障经济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有力保障文化繁荣。制定修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适应新技术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用法治方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有力保障社会稳定。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续写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完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抓紧推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定守护人民安全。

有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出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推出"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有力法律武器。制定修改长江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出台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河长制湖长制等重要制度举措。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及时纠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筑牢生态文明司法屏障。

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 提升司法检察"温度"

2022-06-22

不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时,依法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设立不起诉制度,目的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不符合审判条件或者不必要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及时进行分流。不起诉分为两种类型,即不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和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前者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是对不符合审判条件的案件进行的分流,侧重于诉讼公正的需要;后者包括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别不起诉,是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没有必要进行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流,侧重于诉讼效率的需要。就法定不起诉而言,有限的适用情形由法律明文规定;就证据不足不起诉而言,则是由案件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决定。相较于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而言,这两种不起诉完全由案件自身的客观情况所决定,一般不受刑事政策或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近年来,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从相关数据变化趋势来看,目前适用比较广泛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在实践中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为了探讨方便,在此,所称扩大不起诉适用,仅指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

应当认识到,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当前落实我国刑事政策的需要。在刑事政策上,我国刑事诉讼顺应世界范围内犯罪治理"轻轻重重"的发展趋势,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化处理。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对于不起诉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司法机关应当谨慎起诉。这里的谨慎起诉,包括对于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的案件,能不诉则不诉。从政策指向上看,其直指具有裁量权的不起诉,因此酌定不起诉的扩大适用是必然的政策要求。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确立之前,司法机关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不多,而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行以后,不起诉率的增幅显著提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前的研究成果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低下一直是一个"问题"或者是"困境",但从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已经不再是制度运行的问题所在。可以预期,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行,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结构上来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变化,轻微犯罪的比重增加。我国司法实践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也面临着犯罪处理模式调整的现实需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改革措施,不起诉的适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可知,其重点之一在于完善现有不起诉制度,通过审前分流和过滤优化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并适当扩大该制度的覆盖范围。可以说,酌定不起诉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起诉裁量权行使的主要体现方式,将发挥独特而重要的功能作用。相较于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条件最容易达成,适用程序最简单。从制度的价值取向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向全部刑事案件,在未来也将鼓励尽可能对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此,在不起诉制度层面,唯有酌定不起诉覆盖的适用范围最大,最便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应积极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在国外,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大了控制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力度。以酌定不起诉为例,在日本,自2013年适用该制度的比例就已经超过了50%,2014至2019年,该制度的适用比例分别为50.6%、50.4%、52%、52.9%、53.6%以及51.7%。在德国,酌定不起诉分为有负担的酌定不起诉与无负担的酌定不起诉,在2020年地方检察院和州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中,提起公诉388042件,适用不起诉处理案件1374360件,其中有负担的酌定不起诉案件161621件,无负担的酌定不起诉案件1212739件。鉴于德国刑事案件分流还有申请刑事处罚令等程序,通过计算可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7.8%,这说明在德国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刑事案件得以分流出刑事诉讼程序。就英国而言,酌定不起诉体现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酌情处置。现有数据显示,皇家检控署处理的案件中约四分之一的案件经不起诉处理,其中约30%的案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作出不起诉处理。因此,从程序的整体性来看,英国司法机关适用裁量权控制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是很大的。就美国而言,酌定不起诉体现为辩诉交易中的不起诉协议。数据显示,95%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进行处理,其中检察官就是否起诉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综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体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与适用空间。如果说之前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较为保守,那么现在的制度环境则为其提供了充足的适用空间。在未来的发展图景中,酌定不起诉应当"应用尽用",以便使其真正发挥最大的制度效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司法检察"温度"。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制度保障

2022-06-22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信访工作的始终,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系统性的制度保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群众以网络信息、电话、信函和来访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就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个人权益等提出意见、建议,随时实现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信访的低成本、便捷易行的特点,极大保障了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事项,相关机关、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回复;对建议意见类事项,要认真研究论证,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信访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等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民情民智更加有效汇集、解决问题更加快捷高效、服务决策更加及时精准。

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法定制度。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既有新动向,也有老难题,但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信访工作强调以问题为导向,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消极懈怠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等现象,可以通过信访向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反映,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倒逼公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通过信访工作,汇集社情民意,并从中发现共性问题,推动从政策层面解决。同时,新时代的信访工作,要求理顺信访与各种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凝聚合力,完善化解矛盾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各地党政部门对发生在属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对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诠释。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首先,信访工作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事项来自群众,党和政府通过人民信访,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不清楚、不了解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纠正和改进,既拉近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距离,也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其次,信访工作保障了党的群众工作目标的实现。国家公职人员通过信访工作,把群众分散的、不系统的意见、建议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分析,成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依据,再到群众中检验,不断循环修正。再次,信访工作是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重要方式。要解决好信访事项,就要"到群众中去",与群众打成一片,掌握真实情况,了解人民需求,能够有效避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党员干部是处理信访问题的主体,要明确自身责任,主动承担义务。《条例》要求领导干部要主动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领导干部"下访""接访",一方面,是推进党的群众工作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缩短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上级党政领导能够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和基层治理的客观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实践支撑,更好地履行职责。另一方面,能够推进信访事项较快处置,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特别是涉及人数多的信访如征地拆迁、拖欠工资等需要国土、城建、民政、社保、劳动监察、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如果仅靠信访机构转办和督办,相关多个职能部门难以步调一致,将拖延信访事项的处置。而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是现场办公,可以把多个相关部门聚集在一起,统筹协调,快速形成综合处理方案,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特别是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能及时消弭信访人的不满和怨气,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矛盾,营造良好干群党群关系,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此外,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加强了上下级公职人员的沟通,有助于上级分析研判治理形势,进行科学决策,实现预期治理目标。

坚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022-06-16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指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并着重强调"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之初,就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不断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发展道路是一条典型的"试点探索"之路,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基本上都是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试点探索之后方才逐步确立成型。这种自下而上的试点探索策略,兼具灵活性与稳健性的优势,符合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但客观上也造成了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规范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内部协调性较弱。虽然我们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法治体系,但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上仍处于较多依靠政策性文件实施的阶段,导致存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待遇不尽合理、不同主体间责任失衡、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通畅、违法违规高发等问题,不仅影响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严肃性,而且可能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亟需加快法治化进程,追求整体效率与公平公正,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各项制度从长期实验性改革过渡到稳定的制度安排,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更好发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重视顶层设计与立法协同。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阶段的当下,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设的推进也要更加追求各项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协同,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做好顶层设计与整体的统筹规划,科学、理性立法,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一是尽快设立清晰的社会保障立法框架,为积极、有序地推进整个社会保障法治建设提供行动指南,将法定社会保障的定制权收归中央。二是坚持目标和需求导向,加快弥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短板,补齐立法空白。重点开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医疗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儿童福利法等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工作,尽早修订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法规,为社会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提供清晰、理性、稳定的社会保障预期。三是注重各类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一方面要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工作,避免立法交叉;另一方面是做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社会法律法规制度之间的协调,减轻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

坚持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必须全面贯彻共建共享的理念。一是将共建共享的价值取向贯穿社会保障立法全过程。健全社会保障的法治体系,要以公民权利义务对等为准则、以社会保障责任共担为手段、以共享社会保障成果为目标。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开放性。"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应该坚持开放立法程序。只有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才能确保所立之法切中要害,能够切实有效回应实际问题。三是照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需求。法定的社会保障是水平适度的基本保障,以公平普惠为追求目标,无法满足民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而对社会保障普遍有了更高的诉求,期望在普惠保障的基础上享受更高水平的补充保障,如补充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等。因此,在推进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与规范性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除了统一的立法,还需要规范的理解和统一的执行,如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面对既定的法律规范,坚持自身利益优先,自行其是,那么统一与规范只能停留在法条中空转,制度的效果难免大打折扣。这就要求行政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确保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效、规范、公正运行。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尽快分类理顺社会保障经办体制机制,建立规范有序的经办服务体系,在制度落实层面实现全国一盘棋,提高落实和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涉及民政、医保、人社、公安等多个部门,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尽早实现全国统一、上下贯通、纵横一体。二是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关注系统运行实效,严格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既要坚决防止各地方搞变通、搞小政策,又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公正司法,司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公正审判,提高社会保障领域的司法审理质量,拓宽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兜牢社会保障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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