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主题文稿-65篇(第29/43页)
进一步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研究
首先,要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努力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数字经济有其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尽管近年来各主要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很快,但从理论高度、理论深度来准确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还存在普遍不足和滞后。比如,我们提出"数据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这个认识是深刻的,但是这个新的要素和传统的人力、土地、资本等要素有所不同。其区别在于,传统要素具有独占性;数据要素可以同时被调用,不具有独占性。又如,传统产业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但规模经济有其边界,由此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但数字经济中很多平台企业的边际成本近乎为零,企业规模就可以进一步放大。可以看到,无论在要素层面,还是在企业层面,数字经济都有其新的特点。
在宏观层面同样如此。过去,每一轮新的技术革命、产业变革都会带来全球经济的繁荣,驱动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但是今天,数字经济突飞猛进,全球经济增长速度2008年以来却持续低迷。究其原因,有人认为是金融危机的冲击。但是金融危机迄今已过去十几年,全球经济增长依然低迷,可见除了金融危机以外还有其他因素。一个很重要的视角在于,数字经济带来的是效率的提升,而不是规模的扩张。比如数字经济范围之内的共享经济,共享单车企业大规模采购自行车,这是经济发展中的增量。但是这些自行车投放到市场后,替代了家庭购买。家庭购买自行车,平均每天使用1.5-2小时,而共享单车平均每天能够使用5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总体上看,共享单车提高了自行车的使用效率,但是按传统的GDP统计,未必是扩张,自行车产量还因此减少。
可以看到,数字经济在很多领域都会带来资源的节约以及效率效益的提升,这正是高质量发展所追求的,但是用传统的统计口径很难体现。近年来,很多国家的统计部门在合作探讨如何准确地进行数字经济的统计,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在做有关工作,但目前对于数字经济的统计方法和口径国际国内均未统一。
统计方法的背后,是从宏观层面上应当如何认识数字经济带来的新变化的问题。只有准确认识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才能最终回答这些问题。
其次,要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在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来研究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甚至一个企业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战略引领而盲目发展,往往会出很多问题。我们在早些年曾提出,数字经济包括两大领域,一是数字产业化,即狭义的数字经济;二是以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从创新角度说,一是技术创新,二是商业模式创新。
数字经济领域不同的具体产业,也有其自身规律和特点。比如芯片的发展和系统软件的发展、平台企业的发展,其规律也有所不同。所以要特别强调"因赛道制宜",把握数字经济领域不同产业的发展规律,明确其发展战略,找准发展路径的突破口。
从空间看,不同地区发展数字经济各有优势,国家层面的战略到了地方,还需要结合地方特色,制定不同地方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要避免一刀切,形成各具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和产业生态。
最后,还需要加强数字经济监管体制创新研究。从政府和市场关系角度来说,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同时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在战略引领、政策支持以及监管方面要遵循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市场和政府相互作用、相互配合,中国的数字经济才能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
总而言之,数字经济的发展面临很多重大问题,从国家整体战略、产业发展路径,到具体政策、支持措施、监管办法等,都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管用的政策建议。
数字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在制度建设
初春时节,万物复苏。"抢订单""拼经济"等现象在我国各地涌现,展现出经济发展积极向好局面。其中,数字平台正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发展。
以平台为主的线上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能力不断提高,成为引领消费的主要增长点。一方面,依托数字经济发展,我国形成了突破购物时空限制、商品丰富多样的电商市场,人们的消费行为逐渐从线下扩展至线上,带动了消费增长;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孕育形成了搜索、即时通信、网游、闲置资源、数据交易等新兴市场,引领了消费升级。今后,随着数字经济逐渐从消费端向产业端延伸、从低端重复体力劳动向知识密集和人类情感领域拓展,平台将在生产、消费、交易、流通等市场体系各环节发挥更大作用。
然而也要看到,目前平台经济基础制度仍不完善,其细化规范的缺失,导致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仍存在不足。平台经济发展较快的原因之一,在于其灵活、便捷的新业态新模式。它具有较强的创新活力,例如,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推出的网约车、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有力拉动了全民消费。然而,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确定的市场需求,很难被事先详细预判,只能随着线上服务的不断推进和使用过程,逐步迭代出现。因此,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滞后性广泛存在,企业、监管部门难以对监管细节作出预先规定,而是侧重事后作出回应式审查。正因如此,随着线上销售平台、直播电商等产业迅速发展,"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店大欺客"行为屡屡出现。
近年来,我国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对平台经济作出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在加快制定数字经济基础规则的同时,更加侧重结合平台特征,针对一些具体细节作出相应规范。例如,针对平台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包括网盘网速慢、会员收费后还有广告、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乱象、平台对不服从"二选一"的商户进行限流、异地异店退换货难等,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作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在维权方面,尽管不少线上平台设置了线上评价反馈系统,消费者在维权中仍然面临不少困境。面对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服务及商品质量缺陷、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消费者往往会遇到投诉难、维权难等问题。原因在于,数以亿万计的线上用户极度分散,难以形成维权合力,同时,维权流程、规则较多,耗时较长等情况,使消费者个体维权成本较高。由于缺少规范、有效维权机制,当下许多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数字化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选择通过给差评、平台内部投诉、晒朋友圈等方式,倒逼平台停止侵权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不能单纯依靠消费者从下而上的投诉和诉讼,还需要对数字平台加强监管,强化其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长期来看,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多方共赢的必然选择。作为双边市场,平台是自我监管的首要责任方和获益方。随着数字技术成熟和监管规则明晰,数字平台竞争由粗放式的抢用户、流量,逐渐转为常态化的深耕服务质量、提升生态系统整体协调能力,自我监管水平将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线上销售平台、直播电商等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将消费者权益作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和红线,并将其嵌入平台交易价格、促销规则、产品质量、客户投诉等细节规定之中,从而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高效有序的消费场景。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共同加强数字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对网络营销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原则和基本要求予以明确,并根据不同网络营销主体的行为特点,明确营销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和服务机构各方的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另一方面,鼓励支持数字平台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保护合法合规电商经营者权益,同时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营利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风清气正的数字平台市场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质量水平
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是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的重点之一。不久前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也指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大幅增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要在这一领域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新动能。"十四五"时期,我国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逐步迈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这就对高水平数字经济治理提出要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日前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指出,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与实体经济融合,在重塑政府治理流程、提升治理的精准化与高效化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问题是高水平数字经济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团体的活动全方位数据化,被越来越多的相关机构更加便利地收集、存储和使用。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这些数据的隐私和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相关商家和机构如何规范使用消费者的数据,就成为一个急迫的问题。此外,黑客攻击和网络犯罪也变得更加隐秘与复杂。因此,要加强相关数字隐私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覆盖事前事中事后,贯穿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的监管和治理,有效保护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这也对监管本身的技术手段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
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质量水平,数字技术创新的作用也很关键。数字技术迭代升级快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典型特征。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获得突破性大发展,成为重塑产业形态、推进产业升级的革命性技术。元宇宙、深度学习、大型语义模型等方面的技术进步不断创造应用场景,对传统社会运行模式的升级发挥出重要作用。这对于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即形成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数字经济时代新治理范式的形成,使数字技术进步与数字经济发展协调推进、规范有序发展。有必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跨系统、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