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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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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流程

一、产权登记依据的主要法规文件

1、《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二、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

2、以上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

3、以上各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

以上三类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要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4、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A.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B.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三、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产权登记的申办程序

1、准备拟提交相关的纸质文件、资料同时登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由标的企业逐级上报至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

录入信息包括: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2、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按要求修改;审核无误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将相关的纸质文件、资料一并报送;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4、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产权登记表。

五、产权登记类型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1、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情形为:

A.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B.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C.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情形为:

A.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B.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C.企业名称改变的;

D.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E.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F.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G.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3、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情形为:

A.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B.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C.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六、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及使用国资委统一格式目录封面装订成册的相关的纸质文件、资料。

1、占有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占有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出资人决议等相关资料;

(3)本企业章程、合同(投资协议)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备案文件;

(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变动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企业仅仅发生名称变动提交以下文件:

A.最近一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提交产权登记证);

B.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

C.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的文件(名称变更核准);

D.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应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其他情形的提交以下文件:

A.最近一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提交产权登记证);

B.变动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

C.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

D.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国有出资人的资本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F.企业出资人发生变动的,需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备案文件;

G.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H.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J.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A.最近一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提交产权登记证);

B.注销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

C.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D.企业财产清查、清算报告及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E.国有出资人出具的资产处置文件,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

F.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A.最近一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国家出资企业提交产权登记证);

B.注销企业产权登记信息表,一式三份;

C.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

D.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减资的验资报告,报纸公告;

E.企业有偿转让的协议;

F.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方案;

G.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H.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产权处

201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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