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省市等信访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书记信箱、院长信箱、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代表学院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登记、转办、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排及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
(三)对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要求的,进行复查;
(四)健全工作制度,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五)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六)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
(七)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各部门要建立二级信访工作网络,明确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处理、交办、转送、回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处理信访问题,及时上报信息。
第三章 信访范围
第八条 信访范围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院内单位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检举学院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学院解决范畴的有关事项;
(五)向学院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六)其他事项。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收到来访信件(邮件、传真等)、接到信访电话、接待来访人员后进行登记,填写《学院信访登记表》。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拟写《学院信访处理单》,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呈院领导阅批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
(一)属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回复;重要事项呈有关院领导阅批后办理、回复。
(二)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根据院领导批示或责任归属转相关部门办理,并由办理部门直接回复信访人。如信访事项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则指定其中一部门牵头办理。有关部门收到《学院信访处理单》及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查清事实,正确处理,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并将已注明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党党政办公室。如信访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或经多单位协调仍无法解决时,由承办单位协同党政办公室报请学院研究决定。
(三)属于揭发检举的信访事项,转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
(四)对学院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主办部门应在10日内办结并报送结果。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信访事项办结后,相关材料统一归档处理。
第十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员,及时进行来访登记及记录会谈内容,并根据情况报请院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对师生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师生及群众要求合理,但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公务范畴,应直接找有关单位解决或应由院内单位按规定处理的;
(二)已经或正在经由法院和公安部门处理的;
(三)已经受理、答复,信访人对意见不服,仍以同一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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