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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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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苑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并接受区、街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一经通过,本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区人民政府及街开展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居民纠纷;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五)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1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下设妇女联合会、锦苑社区工会联合会、公共卫生组织委员会等组织,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节 居民代表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会公德等;

(二)按时出席居民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

(三)与居民小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居民完成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居民委员会工作和居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居民报告居民代表会议情况;

(八)积极宣传、教育居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居民代表推选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采用票选方式选出。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居民代表迁离本社区;

(二)居民代表提出辞职;

(三)未经批准3次不出席居民代表会议;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行为能力;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三节 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组成。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四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居务公开情况、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情况、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査、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听取社区成员的诉求,反映社区成员意见建议,督促有关组织、单位解决落实。

第三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人员。

第十八条?本社区居民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社区集体活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

(三)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有享受本社区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

(六)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

(七)对社区的各项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四)自觉维护社区居委会班子的威信、维护社区居民团结。第四章? 居民自治制度

第二十条?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参加。

本社区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法定成员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的应当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二)居民委员会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三)居民小组会议制度。属居民会议职权范围但不需要表决通过的有关事项,可由居民小组召集居民讨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居民小组的部分居民商议居民依法自治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区重大事项"五议一备两公开"制度。涉及本社区发展和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社区党组织提,社区"两委"班子商议,驻区单位联议、社区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集体决议,形成的最终决议由社区党组织书面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决议情况和实施结果向全体居民公开。

第二十二条?社区协商制度。

(一)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找到居民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协商内容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改造规划等重大事项;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制定和修改;社会救助、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社区文化等公共事务管理;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社区的落实方案;社区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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