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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路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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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路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21年5月29日第二次居民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8月10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 ?和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居民自治在社区党组织的全面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并接受区、街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通过规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本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本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区人民政府及街开展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 ?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居民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残协、卫健、民兵、共青团、工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节 居民代表

第十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会公德等;

(二)按时出席居民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

(三)与居民小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居民服务;

(四)与居民小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和罢免;

(六)参与制定社区居民公约;

(七)参与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参与社区经济发展规划;

(九)参与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和发展社区经济等事项;

(十)参与改变和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参与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推选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采用票选方式选出。具体推选程序:根据居民小组分布情况,每个小组设立1个投票站,投票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街道工作人员、现任居民小组长参加,负责组织本居民小组的户代表投票推选。本居民小组的户代表过半数参加有效。被选人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当选,其中得票数最高者当选居民小组长。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一)居民代表去世死亡;

(二)居民代表迁离本社区;

(三)居民代表提出辞职,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四)未经批准3次不出席居民代表会议;

(五)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被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节 居务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居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

第十四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对社区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居务公开情况、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执行情况、居民委员会成员履 职任职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主持民主评议。 ?

第十五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会议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章 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本社区居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人员;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的人员;

(三)在本社区购房或租房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

第十七条本社区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

(二)参加社区集体活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

(三)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发展规划、社区有关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有监督权、评议权;

(四)对社区事务有知情权、管理权;

(五)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六)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的权利。 ?

第十八条 本社区全体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小组公约、业主公约,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自觉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积极参加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区作贡献;

(四)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反动邪教组织;

(五)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砸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社区一切正常工作;

(六)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上访、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七)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八)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

第四章居民自治制度

第十九条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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