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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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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机构的实际需求,在校内举办的以服务社会为核心的各类培训项目。第三条各分院、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第四条培训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动态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培训的分类和审批第五条培训分类:(一)学校及校内各院部承办的各类社会培训。(简称学校培训)(二)政府、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委托我校开展的各类培训。(简称社会培训)第六条建立培训审批制度。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批,各分院、部门举办培训应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报批程序。具体如下:(一)办理流程:材料上报-资料审查-审批(二)提交材料:1、培训项目说明材料;2、相关文件或委托合同;3、其他材料。(三)资料提交时间:培训开始前3-5个工作日;(四)审批时间:3-5个工作日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经费预算管理。各类培训所需经费可依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一)费用申请:学校及校内各院部承办的各类社会培训所需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培训承办院部向学校提出经费申请;(二)费用收取:政府、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委托我校开展的各类培训所需费用,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培训承办院部向培训委托方收取培训经费。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类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工作人员补助及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场馆等使用所产生的费用(费用标准以校办公室标准为依据)。(四)讲课费是指相关培训教师授课和聘请专家授课所产生的费用。(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所需资料及办公用品费用。(六)交通费是指接送授课专家和相关培训教师、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工作人员补助是指参与培训工作的非教学人员所需的工作费用。(八)其他费用是指培训期间额外产生的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支出。第九条原则上各类培训只安排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工作人员补助和其他费用。由于特殊情况产生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参照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管理标准解决。第十条讲课费标准:(一)我校教师参加培训授课工作,讲课费由学校支出的情况:1.学校培训:(1)培训发生在工作日范围内:初级职称专业人员30元/节(45分钟);中级职称专业人员40元/节(45分钟);副高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正高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2)培训发生在非工作日范围内:初级职称专业人员40元/节(45分钟);中级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副高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正高职称专业人员70元/节(45分钟);2.社会培训:(1)培训发生在工作日范围内:初级职称专业人员40元/节(45分钟);中级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副高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正高职称专业人员70元/节(45分钟);(2)培训发生在非工作日范围内:初级职称专业人员50元/节(45分钟);中级职称专业人员60元/节(45分钟);副高职称专业人员70元/节(45分钟);正高职称专业人员80元/节(45分钟);3.外聘教师参加以上培训,均按80元/节(45分钟)标准;(二)教师参加培训授课工作,讲课费由社会支出的情况:1.我校教师(按照实际授课需要,不参照职称进行):(1)培训发生在工作日范围内:80元/节(45分钟);(2)培训发生在非工作日范围内:100元/节(45分钟);2.外聘教师参加培训授课工作,讲课费均为:100元/节(45分钟);(三)国家及省内院士、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四)培训工作人员补助标准:1.工作日内培训项目不享受工作补助;2.非工作日内培训项目:(1)讲课费由学校支出的补助费情况:标准为30元/节(45分钟);(2)讲课费由社会支出的补助费情况:标准为50元/节(45分钟);(五)工作日范围内但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培训所需讲课费和工作人员补助,参照第十条规定中的非工作日内培训标准执行;(六)实际发生费用如遇与以上条款不一致等特殊情况,或行业标准变化产生浮动时,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以最终请示结果为准。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校内各院部组织各类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创新教学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十二条校内各院部应结合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实际需求,在财政范围和培训标准内,择优选用党校、高校、干部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推荐的专家、教授、学者和相关优秀人才参与培训的授课讲解工作。第十三条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培训时间。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天。第十四条组织培训工作人员人数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人。第十五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校内各院部应于当期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执行情况(包括培训项目、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处备案存档。第十九条学校继续教育处对校内各院部的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和继续教育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学院、部门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校属幼儿园和国际交流中心组织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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