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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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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招生工作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汤广江。

第四条全院招生工作,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科,由招生就业处安排招生科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招生计划的审批、调整;

2.负责监督招生就业处的录取工作,执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规定,开展学院招生工作;

3.审定体检不合格的新生是否被录取,并负责审定新生的专业调整;

4.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制订相应工作原则;

5.招生期间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部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招生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及阶段性招生工作,克服困难,服从学院整体招生工作安排,并处理好招生与本职工作间的关系,招生就业处对各二级学院本年度招生工作进行考核及奖励。

第八条招生科的职责:

1.每年向本处提交本学年度的招生工作具体安排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有关招生的每项工作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安排、进行程序、所需人力和物力、可能碰到的困难及解决措施等详细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如上报材料、办理批文等;

3.制订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4.负责招生简章的编写,组织并做好招生的宣传工作;

5.根据各省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生源计划录取新生;

6.负责对外联络的所有工作;

7.负责新生的文档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8.审核各二级学院录取的新生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省招生办批准;

9.负责有关招生工作的组织、信访、文书工作;

10.完成招生就业处和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临时下达的任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须于每年的十月前向招生办提交下一年具体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专业、招生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汇总后,报招生领导小组和院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在计划确定后及时向招生就业处提供招生专业材料。

第十条院领导审定的下一学年招生计划,由招生就业处具体向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

第四章新生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必须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内录取新生,未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第十三条根据各省份招生政策及要求,招生就业处按照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办对已出档案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均须注明不录取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在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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