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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及大修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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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及大修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的权益,保证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建工程是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等基建项目;修缮工程是指已经使用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翻新、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物资是指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及其它大宗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概(预)算在50万元至100万元内的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进入国家规定公开招投标程序,纳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学院建立项目招标审批制度。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

第六条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凡纳入本招标管理办法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和物质采购的招标活动,学院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各系部等有关单位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八条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

(一)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进行校内自行招标,可以视工程情况邀请三家以上单位进行议标后发包。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配套绿化等服务性的事项,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下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章招标程序

(一)成立学院项目招标小组;

(二)由招标小组拟定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具体程序及日期;

(三)由招标小组确定评标办法(在评标前公布);

(四)邀请投标单位;

(五)统一领取招标文件;

(六)召开答疑会及踏勘现场;

(七)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由招标小组评标;

(八)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学院有关领导同意备案。

第九条以上程序解释权均在项目招标小组,并由招标小组组织并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后勤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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