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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作制度汇编合集4万字(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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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要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

党员要按期交纳党费,这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这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

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

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根据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党的组织生活。

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局机关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五、"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具体内容是: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安排。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上党课。每季度至少上一次。主要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方针政策、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策的教育。

"三会一课"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组织建设,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党员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机关党的组织要根据不同的形势和任务赋予它不同的内容,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形式上也要注意生动活泼,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二、内部管理

XX市统计局机关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XX市统计局机关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包括以下范围:

(一)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以机关文件、合同形式印发的其他公文。包含: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向同级部门印发的公文、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机关合同等,以及对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等。

第三条XX市统计局机关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机关文件,应当符合合法、适当、协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体现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机关文件应当由本局内设机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称拟稿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起草。起草机关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机关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起草机关文件,涉及其他局(委)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局(委)职责相关的,应当与相关局(委)联合起草、制定、会签并发布,由本局牵头起草的,应当征求有关局(委)的意见。

第八条文中关于县一级行政区称"各县(市、区)",乡一级行政区称"各乡镇",局内设处室称"各处室";文中只写姓名不写职务时称"同志",如×××同志,姓名职务并用时一般是职务在前、姓名在后,之后不再加"同志",如副局长×××;也可以姓名在前、职务在后,如×××副局长;称呼前后要保持一致,副职领导职务中的"副"字不能省略。

第九条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可以不逐级往下排,但是层次顺序不可逆向使用。

第十条机关文件文稿在呈局领导审签前,拟稿单位应将文件文稿送本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等处(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文稿在审核期间,需要作出说明、提供依据的,拟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拟稿单位应当按照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对机关文件文稿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对机关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的内容;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办公室(财务处)对机关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办公室审核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化规定。包括: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程序等;

(二)财务处审核机关合同是否与财务法规、制度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文件文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或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涉及政策法规、制度规定性的文件文稿可以即审通过。

第十四条我局印发的红头文件一般有:郑统党发文、郑统文、郑统办文、郑统机关党文、郑统工委文。其他需用XX市统计局红头发文可不用文号的行文有函、报告、一般性通知等。

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文稿经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签字后,拟稿单位将机关文件文稿呈送分管领导、签发领导审签,审签完毕到办公室或人事处登记文号,到文印室排版印制,排版后打印一份正式文件稿,由拟稿人校对签字确认,由文印室人员完成印刷装订工作,拟稿人到登记文号单位用印盖章,拟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文。

第十六条发文所用文种、发文字号由审核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确定,负责登记文号人员认真查看发文稿笺要素是否完整,领导审核、签发是否完成,否则不允许登记文号,登记文号须按当天日期和顺序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文印人员认真查看发文稿笺的登记要素、纸质文稿、电子版文稿三者的一致性,发现有不吻合的情况一律退回,如无问题凭办公室开具的印刷文件登记单进行排版、印刷、装订。

第十八条拟稿单位应当在机关文件发布之前完成备案。

第十九条机关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机关文件领导审签和正式文本5份(机关合同4份);

(二)机关文件(合同目录)的电子文本;

(三)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拟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法核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

请(休)假规定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干部职工享有各类假期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市统计局干部职工请(休)假事宜规定如下:

一、休假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指统计局及二级机构在编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

2.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年休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扣除中断工龄年限),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3)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须在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在当年分两次使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按规定探望长期远居两地的配偶及父母所应享受的假期。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长期居住在河南省区域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探亲假的规定: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另一方所在单位要出具未休假探亲证明)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期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顺延。

(5)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全额工资发给。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病假

1.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时,按规定享有的假期。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2.生育假是工作人员在生育子女期间,按规定享受的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性职工产假为90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3.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4.婚假、生育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因病请假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程序进行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人员,从录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人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3.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5.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

1.一般干部职工请事、病假在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由局长审批。

2.部门负责人及副县级以上领导请假(包括事、病假及正常休假)必须经局长审批。

3.局长请假须告知局办公室。

4.凡请事、病假的,均应填写《XX市统计局请假条》,按审批程序办理后,报人事处备案。

5.如因加班确需调休,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6.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事后写明原因、及时补办。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处理办法

1.病假超过3天,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月度内病(事)假超过15天的,平时考核取消月度评优资格,年度内病(事)假超过30天的,取消年度公务员评优资格。

2.违反请销假制度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年度内累计超过15天,请假逾期不归者,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被相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有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值班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被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该部门及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执行。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执行。

3.公休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临时人员的请(休)假参照该办法执行。

XX市统计局办公室

内务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内务管理的原则是干净、整齐、有序。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室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始终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办公桌要保持干净整洁,除必须摆放的电脑、电话、水杯和少量办公用品外,不得再堆放其它物品。

四、室内文件柜和各种用具要存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放进文件柜中,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报纸、报表等物品,不得在室内墙壁上乱贴、乱挂、乱画。

五、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办公室可放置沙发、茶几、挂衣架。

六、办公室严禁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不存放与个人生活有关的物品。

七、厉行节约,确保安全,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办公桌面,该收纳的资料物品要及时收纳,关闭电灯、电脑、空调等用电设备,关闭锁紧门窗。

八、局文明办、机关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办公室内务管理进行检查评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单位年度精神文明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

XX市统计局会议室

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是全局举行各种会议、接待来宾的重要场所,为加强管理,制定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局机关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会议室只限局各部门(单位)使用,外单位借用会议室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各部门(单位)无权擅自将会议室借给外单位使用。

二、局各部门(单位)使用会议室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到办公室登记,领取会议室钥匙。接待活动或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把钥匙交回局办公室并注明交回钥匙时间。

三、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移出会议室或转作他用。会议室内不得随意乱贴乱画,专题会议后将会标撤下并整理好。

四、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单位)负责会后会议室内务的整理及卫生打扫。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单位),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不得在会议室内吸烟,保持会议室清洁。会议室使用后应及时规整摆放好桌椅、茶具、设备控制器材等物品,切断各种电器电源、关灯锁好门。

五、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使用部门(单位)提出批评。

(一)没有打扫地面、桌面卫生或清理不彻底的;

(二)没有收拾、清洗、归位茶水用具的;

(三)没有关好门窗的;

(四)没有关闭灯源、空调和切断音响设备电源的;

(五)没有及时交还钥匙,影响会议室使用的;

(六)会议室的设施、设备、物品遭到破坏或丢失的;

(七)不听劝阻在会议室内吸烟的,或因烟火造成会议室器材设备有灼伤痕迹的;

(八)在桌椅、墙壁乱涂乱画的;

(九)局办公会认为其他不当行为的。

XX市统计局公务车辆

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和八项规定"回头看"等文件规定要求,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公务车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较好地保障大家工作出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统计学会、专项普查调查活动办公室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区为市内五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惠济区)和三个开发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不包括上街区、航空港区。

第三条倡导绿色出行,市区内以乘坐公交、地铁或骑车等交通工具为主导出行方式,市区范围内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四条公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派遣,保障单位公务使用,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公车到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非工作事务场所。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陪同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到县(市)区检查调研,统计执法,慰问看望离退休人员,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可派遣车辆。同一时间用车的按申请用车顺序,车辆难以同时保障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延续派车,特殊情况须由主管办公室的领导批示租车保障。

第六条部门(单位)或领导公务用车需要提前半天以上时间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到XX行政区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批示,到XX行政区以外的长途用车需要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车管人员接到《公务用车申请单》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统一派车。

第七条下县(市)区开展工作尽量合并使用车辆,以减少基层忙乱,到XX以外地区出差、培训、会议等活动一般乘坐长途客车或火车出行。

第八条司机接到办公室出车通知,要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做好出车准备。

第九条用车联系人和司机同志见派车单进一步确定出车事宜,出车前司机同志要查看车辆仪表盘里程数并在派车单上做好记录,车辆返回停车场再次记录行驶里程数,以备季度公示车辆信息。

第十条每台公务车辆绑定一张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到政府定点加油站凭卡验车牌号加油。落实公务车辆每季度公示车辆使用情况和车辆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从局统一出发,公务结束返回单位停车场,不绕远接送人。完成本次出车任务司机上交车辆钥匙和行车证,禁止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地方。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办理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车辆需要维修和更换配件时,司机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车管人员,按车辆维修审批管理程序审批后,到指定的车辆修理厂维修,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三条长途外出执行公务出现车辆故障时,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车管人员报告,经批准后就近维修。

第三章司机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司机同志要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和会务活动,积极学习交通规则及车辆使用保养常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及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机应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试,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司机出车按照排列顺序进行,除正常休假和车辆送修外,因个人事务不能按正常顺序出车的,由司机本人协调其他司机出车。

第十七条司机驾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协助提前办理审车和车辆保险。

第十八条禁止酒后驾车,因酒驾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司机负担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以外的一切费用;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疏忽大意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负担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以外的50%费用,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司机负担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以外的20%费用。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年度考核评先时优先考虑,并给予表彰奖励:保障用车按时准点,热情周到,受到领导和同志好评;安全行车好,车容车貌整洁,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或擦碰,安全率达100%;爱岗敬业,服从调度,团结同志,互帮互助,无误车误事现象;年度内出车次数在前三名内。

第二十条出车有关费用及补贴按财务规定报销票据。

第四章其他情况

公务出行不提倡使用私家车,如使用私家车进行公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XX市统计局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规范我局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处(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是指我局各处室(单位)国内公务来访和公务外出的行为。包括公务来访、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督导、会议培训、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由局办公室协调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及分管领导对口接洽办理,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公务来访

第五条规范公函制度和审批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纳入公务接待。派出单位公函、局公务接待审批件是公务接待和接待经费报销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办公室接到XX以外地区统计系统公务来访公函后,按公文流转程序报局长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办理,原则上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负责业务接待,办公室协调后勤保障。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局领导到XX市开展公务活动,根据通知内容,对口处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负责业务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工作。

第八条省统计局中层及以下人员到XX市开展公务活动,需要公务接待的,须有公函或通知。原则上对口处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牵头,对口处室(单位)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负责业务工作,办公室协调后勤保障。

第九条公务来访人员需要市统计局协助预订住宿的,按照当地差旅费标准执行,由来访人员结算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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