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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作制度汇编合集4万字(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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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严控培训班规模及培训时间。各处室(单位)每年申报的培训班数量和每期培训班培训时间要严格控制。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培训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普查及大型调查的培训以及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统一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以外确需增加的培训项目,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培训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6〕60号)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40

110

70

30

450

单位:元/人天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由市局各处室(单位)举办的专业性业务培训班,不能支付本局干部职工讲课费。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项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

第十三条培训应尽量采取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远程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四条对于不适合用网络、视频进行培训,需举办面授培训班的项目,应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必须在市外举办的培训,需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培训费按照培训地所属省(区、市)省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二十条意见的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等。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条办公室指定培训会务经办人,会同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组成会务组,申办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任会务组长。会务组长统筹负责会务工作,办公室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核定参会人员、各项经费支出及培训时间、地点安排等事务性工作,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培训日程安排、培训手册、资料准备、内容实施等业务性工作。办公室会务经办人、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要认真负责,及时审签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第五章培训审批及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培训班举办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一)申办单位填写《XX市统计局培训费预算审批单》(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起草培训通知,报办公室审签。

(二)办公室审签后,指定办公室会务经办人负责联系培训地点;办公室编发文号,申办单位印发培训通知。

第十九条培训结束后,办公室和申办单位经办人应及时整理报账原始凭证等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一)整理提供资料

1.培训费验收单;

2.培训费(食宿费)发票;

3.培训费预算审批单;

4.培训通知;

5.与宾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6.参训人员签到表;

7.宾馆出具的各项明细费用汇总结算单;

8.讲课费签收单;

9.宾馆出具的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二)培训费验收单分别由办公室经办人、申办单位经办人等3人及以上(含3人)审签后,交财务处报账。

(三)财务处对报账的凭证审核后,对本条所列的第1-9项凭证存档。

具体报账流程见附件2。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培训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讲课费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小额零星开支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另外收取、转嫁和摊派费用。参训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纪委要采取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一次)的办法,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10%。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单位的培训,按照《XX市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XX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统计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XX市经济社会调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培训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XX市统计局培训费预算审批单

 2.报账流程图

附件1

XX市统计局培训费预算审批单

培训名称

申办单位

培训地点

培训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天

参训人数:

经办人:

经费开支项目

预算标准(金额)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其他

总计

申办单位负责人

申办单位主管领导

办公室

负责人

办公室主管领导

单位

负责人

附件2

报账流程图

XX市统计局差旅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XX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XX市城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下同)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厅(局)级以下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六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七条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需经局长同意,按照《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财购([2015]5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限额标准见《XX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附件2)。

第十一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每天100元(新疆、青海、西藏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和所乘交通工具费用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能够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支出项目,特别是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通过工资代发户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十九条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工作人员出差前,填写《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报请相关领导审批。河南省内出差的,报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河南省外出差的,由主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二)工作人员出差结束时,填写《XX市统计部门差旅费报销单》,附相关票据、文件、函等出差依据后送财务预审,预审合格后由主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一天以上(不含一天)的,需提供住宿费发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凭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或单位派车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规定支出。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去机场接送出差工作人员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由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局长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包含事项,参照《XX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郑统〔2017〕86号)中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内容,以此为准。

附件:1.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2.XX市市直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XX市统计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

时间

自月日至月日

拟乘坐交通工具

(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是否派车、租车

主管领导

年月日

审批人

 年月日

填表人: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如有会议、培训、调研等活动通知的需将通知附后。

附件2

XX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XX市

900

480

380

其他省辖市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各县(市)、上街区

700

400

3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月

1040

610

430

7-9月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XX市统计局会议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会议管理,根据《XX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郑政办[2016]7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内部临时工作机构、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会议活动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即各处室(单位)负责提出会议需求计划申请,局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的制定,统一管理并会同申办单位承办各类会议。

第二章会议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根据局党组确定的统计工作目标任务,提出本专业、本领域年度会议计划建议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于本年度2月底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会同财务处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建议,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形成市统计局年度会议计划。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举办。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举办的,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会议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普查及大型调查的会议,统一纳入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年度计划以外确需增加的会议,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会议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会议审批、组织及报账

第八条会议举办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一)申办单位填写《XX市统计局会议费预算审批单》(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

(二)办公室审签后,指定办公室会务经办人负责联系会议地点;办公室编发文号,申办单位印发会议通知。

第九条办公室会务经办人会同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等组成会务组,申办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任组长。会务组长统筹负责会务工作,办公室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核定参会人员、各项经费支出及会议时间、地点安排等事务性工作,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会议日程安排、会务手册、资料准备、内容实施等业务性工作。办公室、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要认真负责,及时审签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第十条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及时整理报账用原始凭证等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一)整理提供资料

1.会议费(食宿费)发票;

2.会议费预算审批单;

3.会议通知;

4.与宾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5.参会人员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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