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办法制度5项(第3/3页)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学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学校门诊部出具诊断病休证明。休学学生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领取《休学通知书》和《复学申请表》。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经学生处签字确认以及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持有关材料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四)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按学生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含休学时间);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按学校规定,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写明退学原因,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历年取得的必修课与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的学生在下学期初如符合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条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毕业鉴定。凡德、体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作延期毕业处理,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若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符合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退学处理。在毕业鉴定时允许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学习。
第三十九条按第三十七条准予毕业的学生,其学士学位的授予,按《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参加补学换证考试,每门课程补学考核仅限一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回校补做一次。课程补学考核、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签发日期按考核及格日期填写,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安排。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注册,并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参加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完成该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原《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发〔xx〕37号)同时废止。国防生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按《xx大学国防生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学籍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对于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和在校学习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教学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我校本科学历学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学生注册后,方能取得参加该学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按规定在教务处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按规定保留学籍。
第五条注册程序
(一)新生注册。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要求,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后在办理学生证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可以先行跟班听课、参加学院、系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手续办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二)在读学生注册。自第2学期开始,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按照学期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经学校同意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其注册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期注册程序:
1.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首先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2.学生本人持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签到、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3.办完注册手续的学生,凭学生证办理校内听课、考试等有关手续,参加学院、系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六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有关费用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并提出一年内交费计划,经学生所在学院(部)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核实签署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处报有关校领导批准后可暂作注册处理,否则,不予注册。对不能按期履行交费计划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注册登记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办理。开学两周内,由财务处将交费名单提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将没有按时注册的学生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八条未正式注册的学生,没有在校听课、考试和参加其他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