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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定办法制度5项(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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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xx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但高于1.6(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第六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xx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应征入伍新生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已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大学本科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学习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期限)。

第七条我校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xx大学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定修读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低于毕业学分的1/12,低于该学分者取消注册;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的1/5。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十条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4.5

3.5

2.5

1.5

0

第十一条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通过成绩按及格记,未通过按不及格记。考核成绩及格但不理想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重修",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较高级别的英语课程考试及格者,其低于该级别的英语课程不及格即记为重修成绩60分(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注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旷考、严重违纪、作弊者,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平时测验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五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考核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应修课程门数的1/4,申请者应已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2.5;申请者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绩达75分及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两周内进行,免修未被批准前仍应听课。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考核。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学校门诊部主任签字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缓考者须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课程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备注缓考。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经批准后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承认。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学分互认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为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折算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所学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特殊招生的、国家规定的或录取前有约定的(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等等);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照《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

(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升级与编级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30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30学分者,编入下一级学习。学生编级后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申请者视为重读,以重读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每学年结束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跳级:

(一)2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8学分者。

(二)3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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