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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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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及管理制度

1.每天早8:00-晚6:30开放,周一至周五开放;2.借阅数量和期限:教师读者可一次性最多借书20本,学生读者最多15本,借阅期限均为一个月;3.读者可对所借图书续借一次。续借图书需在首次借阅该书20日后方可办理续借,续借的借期为从首次借阅到期之日起,续借一个月;4.读者可从图书馆主页上预约借书,预约图书须在两日内到图书馆办理借书手续,超过二日,取消预约。5.馆内采取全开架借阅,通借通还;6.读者应按时归还所借图书,每超期1天罚滞纳金0.1元;7.读者在寒、暑假前所借图书,应在开学一周内还请。超过一周按超期处理,超期天数从开学一周后算起;8.读者到外地出差、学习,未能按期归还图书,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图书馆视情况予以减免超期罚金,口头说明无效;9.读者应倍加爱护馆藏文献,对圈划、批注、污损书刊行为,每发现一处罚款1元;10.对书刊撕页、把磁条抽掉,在回检中被发现后,罚款本书价格的5倍;对私自揭掉或损坏条形码的读者,罚款2元;11.若读者丢失图书,则按出版年代交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1985年(含)以前出版的图书为原价(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20倍;1985年后至1995年(含)间出版的图书为书价10倍;1995年后至2005年(含)间出版的图书为书价5倍;2005年以后出版的图书为书价2-3倍;成套图书、合订本连续出版物,丢失其中之一,为全套价格2倍。交付违约金后一个月内,读者又找回原书,所交付的违约金可如数退还;12.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携带至监测仪以外者,一律视为窃书,对窃书者除追回图书外,另每册处200元罚款,还要在馆内通报批评,通知读者所在院系,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取消借阅资格一年,罚金用于购置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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