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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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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确保校园网安全,根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建立的,具有互联功能的全校性计算机信息网络,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部门、二级院、实训室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内所有联网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院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后勤事务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筹措等做出决策和决定,对校园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信息中心,负责对全院各部门的网络建设、日常维护、用户管理等工作。各部门、二级院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建设,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信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进行运行的维护、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和使用培训。

第三章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六条信息中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校园网主干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各入网部门和个人都因该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信息中心处理。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与院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院外用户。如有此类事情发生,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四章IP地址与用户管理

第八条全院网络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九条学院入网部门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条在校园网资源使用过程中,校园网各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遵守政治、外事纪律,尊重网络公德,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网络管理制度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院办学机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任何用户有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义务,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

第十二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中心和各接入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信息中心、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成立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负责制度。

第六章网络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为保障网络正常运行,信息中心必须建立设备巡检制度、故障排查、网络监控等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用户网络故障,须申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诊断、处理。

第七章惩处

第二十条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学院有关单位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信息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用户、停止有关计算机入网、停止子网入网、按学院有关规定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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