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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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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暂行办法(试行)

为调动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行为,参照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因公外出补助是指学生参加以学校名

义组织的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给予的相关补助费用。

第三条学生公外活动补助实行“先审批、后补助”的审批程序,

组织外出活动的部门应事前填写《学生因公外出活动补助审批单》,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外出之前将审批单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生外出活动分两类:一是市内公出活动;二是市外公出活动,补助标准如下。

(一)市内学生公出活动

1.交通费:凭公共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2.伙食补助费:主城区内原则上只报销中餐补助,餐补25元。

(二)市外学生公出活动

1.交通费:学生出差应乘坐火车(原则上乘坐硬座)或轮船四等舱,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学生自行选择乘坐更高级别交通工具的,超过报销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本人承担。

2.住宿费: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定点接待宾馆住宿,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3.伙食补助费:按定额标准适当补偿伙食费,补助费按实际天数计算,实行60元/天/人。

4.出差地交通费:按10元/人/天补贴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学生外出活动差旅费,必须在学院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凭车船票、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经费限额部分由学生或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活动承办单位承担了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相关费用和补助。

第七条活动参加人员较多且分散乘车不方便的,原则上可申请租车,但租车前必须报请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条所有参加国内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必须有正式文件,并经学校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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