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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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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保障学院教职工在开展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科研处代表学院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协调和项目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配合学院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项目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结题鉴定及后续的申报科研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三条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科研(含教育科研)项目、规划课题、学会课题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和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院预算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科研计划项目或规划课题的管理(纵向课题)

第一节申报管理

第五条申报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2.申请者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一定的工作基础。3.申报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六条鼓励校内外跨学科、跨行业联合申报,以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科研项目。第七条项目申请者按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定后,统一上报项目相关部门。

第二节项目管理

第八条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需经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立项。立项的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等材料必须交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立项部门要求学院匹配资金的项目,由科研处确定匹配额度,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十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达财务处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按5%提取管理费,开具《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启用通知单》(含学院匹配资金),并通知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按项目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从课题立项开始,课题组每年年末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不得擅自修改项目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中的总体安排和进度。对任何变更,都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科研处审定,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某些原因(出国、离退病休、调离或长期进修、学习等)不能行使项目负责人职责时或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组成员变更具体原因,经本人及新任项目负责人签字,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如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承担工作时,原则上由项目第一参加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协商选定项目负责人,经学院同意以后,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原则上不得将其负责的项目带出。

第十六条对于非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除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在项目完成前,学院不支持项目组主要成员继续申报其它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第三节结题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撰写结题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有经费的)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按项目申请书、审批书和批准文件中的要求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科研项目结题后,由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管理(横向课题)

第一节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订立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合同。属于技术合同的,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十九条为避免技术合同签订及科研项目执行中的漏洞,技术合同填写完毕后,首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报科研处审查、签字、加盖合同公章。

第二十条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所在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各留一份存档备案。不在学院备案的科研项目不享受学院的有关政策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学院签订的技术合同由科研处协调统一到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登记,享受技术合同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节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经费到达学院财务处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用款。

第二十三条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横向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活动,每年将从科研处备案的项目中择优予以科研基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妥善处理好与委托方的协作关二级学院,以便取得委托方的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对本部门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各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并应定期检查督促项目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汇报,由所在部门和科研处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不及时汇报或隐瞒出现的问题,影响学院声誉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结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结题。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将结题的相关材料报科研处登记存档。

第三十条已完成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对项目委托方未付清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催办结清。

第四章科研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创新工作,促进科研人员的成长,培养创新型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团队,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学院决定设立科研基金。

第三十二条科研基金重点支持列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为企业或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十三条每年12月科研处根据学院年度科研基金金额及纵项课题和横向课题项目数,确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及等级额度。国家级:社科、规划等课题1.5万元,学会课题1.2万元;省级:社科、规划、高教处、科技处等课题1万元,学会课题:4000元;市级:社科、规划等课题5000元,市学会课题:1000元;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横向课题)在完成的基础上,学院从科研基金中按到学院财务帐户的项目资金额的1%奖励项目组。

第三十四条获得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签订《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合同》,明确项目任务与指标及用款计划和用途,财务处按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支付科研基金。无故不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将基金返回学院。

第三十五条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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