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制度汇编33万字(第11/37页)
3.2二级预警
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3.2.1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等情况,医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缺陷、病人及家属有不满的表现等。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处理的难度较大。
3.2.2二级预警实施方案:医务人员发现预警情况,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医务科门备案(门诊科室上报医务科(门诊部),住院病人医疗问题上报医务科、住院病人护理问题上报医务科(护理部))。科室立即制定消除隐患的方案、实施办法及责任人处理,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并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若科内处理不利,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一级。
3.3一级预警
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将难以解决,隐患所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3.3.1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医护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病人死亡、残疾、严重的并发症、病人及家属有极度不满的表现甚至威胁工作人员、极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
3.3.2一级预警实施方案:科室发现预警情况,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医务科(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行政值班室)。医务科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制定消除隐患的方案,并上报分管院长,分管院长根据医疗纠纷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院长汇报。在积极消除隐患的同时,争取把握一旦转为医疗纠纷时处理的主动权。
4.相关要求
4.1科室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登记本(内部机密、妥善保存)。
4.2科室建立医疗纠纷隐患预警零通报制度。
4.3须上报医务科的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一般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如情况紧急可以口头上报,但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材料。
4.4医务科要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登记本》。定期检查科室的医疗隐患预警的落实情况,并作为科室工作考察的重要内容。同时督导出现医疗纠纷预警的科室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5预警处理措施
4.5.1未发出预警,科室不积极处理隐患,演变为医疗纠纷并负有责任者的科室,医院将严肃处理。
4.5.2对发出预警,科室积极处理隐患,未演变为医疗纠纷的科室,医院不做处理。
4.5.3对于没有提前发出预警,而病人或家属直接投诉的医疗纠纷,若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科室承担的部分将在医院的相应规定基础上增加10%;没有导致医院经济损失,但给医院的正常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的,对科室进行通报批评。
4.5.4虽提前预警,经努力未能消除隐患而出现纠纷,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科室承担的部分仍按医院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十三、医患沟通制度
医患沟通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在信息、观念、情感方面的交流,它是实施临床医疗的一项基本技术,能密切医患关系,充分发挥医患双方统一目标下共同负责、协调共济的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医患之间的理解、互信与合作,促进医患关系健康和谐。为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增强沟通效果,促进病人早日康复,提高医疗质量,增加病人的满意度,特作如下规定。
1.在医患沟通中应认真进行观念沟通,至少包括4个环节:门诊沟通、入院沟通、住院期间沟通、出院时沟通。医务人员在门诊及住院治疗、术前谈话等诊疗环节中应向患方介绍先进的医学科学观、现代的健康观,保护及尊重患方的权利,同时也应介绍由于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医务人员在为其服务过程中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2.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应注意情感交流以及交谈技巧,尊重患者的人格,称呼亲切,要求交流用语通俗易懂、领悟患方的讲话速度及音调、观察分析非言语行为、对患者陈述痛苦时应适度的认同;同时应善于把握重点,根据病情重点探询,恰当地提问,认真倾听患者的诉说,力戒任何暗示。并适时通过医学用语把观察结果适度反馈给患者,以疏缓患者的心理需要。对患者偶然的冒犯,敌意及不信任的言语要容忍、谅解,并鼓励患者信任自己。
3.患者手术前和患者病情、治疗方案等有变化时,以及紧急情况下要随时沟通,并在病历中做好记录。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全过程的医患沟通服务。医务人员要自觉遵守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微笑服务,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4.患者入院12小时内,病房医护人员应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方初步诊断、可能的病因或诱因、诊疗原则、进一步检查内容、饮食、休息及注意事项等;重症急诊入院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时,应立即展开诊疗抢救,2小时内完成医患沟通,向家属告知病情、拟采取的抢救措施及预后等并下达病危通知单,并有患方同意治疗的意见和签字。患者住院期间,医护人员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应认真向患方介绍疾病进展及预后、主要诊疗措施、取得的预期成效、拟行诊疗方案、需要患方配合事项。在进行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时,应当获得患者及家属书面知情同意;在患者病情变化时、变更诊疗方案、高值医用耗材、贵重药品使用、发生欠费、术前术中改变手术方式以及超医保范围药品、项目使用时,根据患者病情、患方文化程度及要求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医护人员采取适当方式随时进行沟通,保证诊疗工作顺利进行。患者出院时,应向患方说明在院诊疗情况、出院医嘱及出院后注意事项;
5.在医患沟通中需充分体现信息沟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应严格遵守《诊疗知情同意制度》,同时也应将医院信誉信息、环境适应信息、医疗科学发展信息等介绍给患方。
6.各科室病房护士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宣教,主动征求患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建议或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患方反馈,将会议内容及整改情况及时记录。科室设置意见薄,护士长定期对患方的意见进行汇总,对患方的合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患方反馈。
7.认真做好问卷调查,及时获得患方对医院医疗服务的评价信息。患者出院时病房护理人员对每一位患者进行出院问卷调查,其内容主要为:对科室医生护士服务态度的评价;就医流程、医生诊疗技术的评价;住院费用的评价;对主管医师及责任护士的了解程度、对疾病诊断及治疗方案的认知等。医院客户服务办公室每月将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汇总、分析、评价,及时把结果反馈给相关科室,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8.实行医务公开制度。各科室应将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专长等公示,使患方了解为其服务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9.门诊医师要依照首诊医师负责制度规定接诊,将初步诊断、拟行诊疗措施及其必要性和依从性等情况向患者进行告知,征求患者意见;急诊室对遇有意外事故等情况无家属陪同的患者,应及早设法通知患者家属,并向医院有关部门报告。
10.保证医患双方获得有效沟通,医患沟通率100%,患方对沟通满意率≥90%,并纳入医院医疗质量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三十四、患方教育制度
1.医院根据服务宗旨、服务范围以及服务人群制定患者及其家属的教育计划,并融入医疗护理过程之中。
2.医院针对个人卫生、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常见病、多发病、季节性传染病等向患者讲解防治知识及简单的急救知识,妇幼卫生、婴儿保健护理、计划生育等有关常识,内容要通俗易懂。
3.在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结合病人的病情,家庭情况和生活条件作具体指导,是他们及时获得想要得到的信息和健康教育知识。可利用病人门诊侯诊时间,病房按工作情况及病员作息时间而定,除讲解外也可技术示范,使用模型等以加深印象。
4.医务人员应通过正面交流,组织患者及家属观看录像、听取讲座、座谈、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形式,主动向患方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和健康教育知识。
5.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使他们及时了解到不同的医疗选择可能产生的治疗效果差异和所需费用的不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疾病,树立恢复健康的信心,主动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护理。
6.根据季节张贴常见病、多发病、季节性传染病等宣传图画,内容定期更换。
7.对各科宣传材料护士长应注意汇存,并将卫生宣教工作形成制度,认真执行。
三十五、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知情是指患者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的了解和被告知的权利;同意是指患者获得告知并了解情况后同意或拒绝治疗的权利,即知情同意权。
3.病历中要充分体现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认真签署各种同意书,当患者需要进行手术及各种侵入性检查、治疗前,手术医生或主持检查治疗的医生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4.手术前谈话必须由手术医生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主持;各种侵入性检查、治疗的谈话由实施检查治疗的医师主持。
5.必须认真、完整的填写并清楚明白的向患者讲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手术或检查治疗的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医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的防治措施、患者签字、谈话医生签字。特殊诊疗项目谈话应体现患者病情的个性化,不得同时与多位患者或患者家属谈话。
6.在治疗过程中,经治医生必须及时将患者所作的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与治疗的方案、用药情况及其毒副作用、贵重药品、大型仪器检查前、医保患者自费药品等事先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患者若拒绝作进一步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生责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同时将告知的内容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为据。
7.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解释该病的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谈话内容,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并在危重病人病情发布本上签名为据。危重病人及时填写"病危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两份,患者家属一份,留病历一份。
8.特殊治疗如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放疗、化疗前医生必须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学传播疾病、放、化疗的必要性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同意或不同意,均应签字为证。
9.若患者自己放弃知情同意权利,必须事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近亲属代为签字。若患者昏迷或是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签字,并在知情同意书中注明。
10.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有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三十六、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医疗服务相关信息,是完善医患沟通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医院服务的透明度,畅通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渠道,为进一步密切医患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设立网站、公开专栏,宣传介绍医院特色,专家技术职称,专业特长、门诊诊疗时间以及随时公布医院医疗动态信息。
2.门诊大厅设置电子大屏幕公告栏,介绍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费用等。
3.住院处设置电子触摸查询装置,供患者及家属查询住院费用情况。
4.门诊导诊台、病房护士站、电梯门前等处放置医院各类宣传资料,供患者及家属随取查阅。
5.科室内每日将患者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发放到患者手中,让患者及家属了解,科室护士长负责解释、处理患者及家属对一日清单的解释。
6.病案室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工作。
7.在门诊大厅及办公楼显要位置设置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在医院网站、宣传栏等处公布医院投诉、咨询电话,24小时向患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
8.设立院领导接待日,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服务信息、价格、费用、投诉以及医疗专业咨询等工作。
三十七、手术查对制度
1.进行术前准备及手术室接病人手术时,应查对病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2.查手术名称及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3.查无菌包内无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核对纱布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与术前数目是否相符。核对者签名。
5.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巡回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送验。
三十八、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
1.检验"危急值"是指当这种检验结果出现时,表明患者可能正处于有生命危险的边缘状态,临床医生需要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可难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失去最佳抢救机会。
2.医院要建立危急试验项目表与制定危急界限值(见附表),并要对危急界限值项目表进行定期总结分析、修改、删除或增加某些试验,以适合于本院病人群体的需要,关注来自急诊室、重病监护室、手术室等危重病人集中科室的标本。
3.当出现危急值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首先确认仪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在仪器设备工作正常的情况下,立即复查,复查结果与第一次结果吻合无误后,立即电话通知送检科室,并在《检验危急值结果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患者姓名、病案号、科室床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复查结果、临床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时间(min)、报告人、备注等项目。
4.临床医生接到危急界限值的电话报告后应及时识别,若与临床症状相符,根据病情及时处理;若与临床症状不符,要关注样本的留取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需要,即应重留标本进行复查。无论复查结果如何,都要立即通知临床。如果结果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
5.在实验室操作手册中应包括危急界值试验的操作规程,并对所有和危急界值试验有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进行培训。
6.医院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总结"危急值报告"的工作,每年至少要有一次总结,重点是追踪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或是否由于有了危急值的报告而有所改善,提出"危急值报告"的持续改进的具体措施。
7.临床检验的"危急值报告"作为医院管理评价的重要条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检验医师制。
附表:危急试验项目及危急界限值
三十九、危重病人医疗意外及突发性事件逐级报告制度
1.遇有危重病人或一般病人发生医疗意外(如药物过敏、麻醉意外、病情骤变等),经治医师应迅速作出一般处理,并同时向上级医生师、科主任汇报。
2.科主任或上级医师应立即组织抢救,对抢救有困难或愈后不佳的病例应报告医务科及院领导。
3.对市内出现汛情、火警等突发性灾害事故,医务科如接到卫生局通知后,应迅速组织院医疗救护小分队赴现场参与抢救。
4.对院内出现停电、电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值班医生、护士或其它在场人员有责任迅速报告有关职能部门或总值班,同时保护好现场病人。接报部门或总值班应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迅速组织力量予以解决。
四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ADR)主要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随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及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4.医院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负责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
5.门诊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报告并报送门诊药房。
6.各临床科室有指定的医师或护师担任科室ADR监测员。临床科室ADR监测员在科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工作,要求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对ADR工作制度熟悉,及时认真地填写并上报ADR报告表,保持与药械科的密切联系。
7.药械科具体承办对临床上报的ADR报告表的收集的收集整理、分析鉴别,向临床医师提供ADR的处理建议、负责汇总本院ADR资料并上报及转发上级ADR监察机构下发的ADR信息材料。填报的ADR表由药械科专人负责存档、上报。
8.医院组织对全院医、药、护人员进行ADR监察工作的咨询指导,组织对临床ADR监测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解答。对某些药物在使用中可能出现重大的ADR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临床药师,以引起医师的注意并做好防范措施。
四十一、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订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责任追究制。
1.引发医疗纠纷争议,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2.违反操作规范、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
3.因服务态度不到位被病人投诉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4.因医患沟通不到位被病人投诉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5.出现丙级病历或空白门诊病历;处方书写连续三次检查均不合格者;
6.图像质量、报告准确率、书写格式正确率、发放报告及时率、异常报告通知率等不达标者;
7."三基"考试连续两次不及格者;
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及格者;
9.出于私利而出具假报告、假证明的责任人;
10.以权谋私、收受红包及药品回扣的责任人;
11.擅自脱岗者、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
四十二、医疗服务安全制度
为提高本院医疗服务安全,特制订本医疗服务安全教育制度:
1.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医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方可担任独立值班工作。跟值人员从事一切医疗活动,必须请示上级医生、护士,经允许后方可以进行。
2.认真执行告知同意制度。在进行相关手术、麻醉、输血、有创检查等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签好知情同意书。
3.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医德医风,以病人为中心,热情为病人服务,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出现"生、冷、硬、推、顶"等现象。
4.各类医疗设备维护实行个人负责制,设有专门检查维修登记本;各类侵入性医疗器械实行天天检查制度,对于消毒过期或因使用过久变形生锈的设备器械,一律退回供应室进行重新消毒发放或丢弃。
5.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等核心制度。
6.坚持执行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登记制度,各临床科室设有专门登记本,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医务科。
7.加强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使医务人员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应达到的技术知识和能力。
8.做好危险药品、医用氧舱、供应室、配电室等安全管理。
9.医院定期举行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活动。
四十三、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临床、医技、护理等因素引发的院内医疗纠纷。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务科严格按照我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负责进行接待、调查、处理等相关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第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鉴定
第九条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十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一、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四、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与上级鉴定委员会不一致时,以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第四章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责任认定不确切时,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依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四条责任程度认定: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十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经过医院批准准入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临床科室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适当下调,并可适当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经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当事人及科室无医疗过错及过失行为的,由于患者无理取闹,医院从稳定大局出发而进行补偿,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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