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制度汇编33万字(第10/37页)
2.9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10诊断名称应确切,要符合疾病命名规定的标准。疾病名称要分清主次,按顺序排列。主要疾病应列于最前,其他诊断列于主要疾病之后。诊断应写疾病全称,应尽可能包括病因、病理和病理生理的诊断。1.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住院医师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中所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与病案首页中的入院诊断一致。对入院时诊断不明确者,随着住院期间病情的明朗化,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修正诊断;对诊断不全面者,在病程记录中记录补充诊断。2.出院诊断即以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中作出的修正诊断和补充诊断为准,并在患者出院时据实填写病案首页上的确诊日期。
2.11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及首页药物过敏栏内用红笔注明具体的药物名称。无药物过敏者,应在栏内写"未发现"。
2.12化验报告单应按报告日期顺序呈叠瓦状粘贴整齐,其他检查报告应分门别类另纸粘贴。
2.13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参加抢救的执业医师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抢救经过并注明,要记录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
2.14住院体检患者的记录,按入院记录的内容与要求书写。
2.15进修医师、低年资住院医师、试用期医师(士)(即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轮转医师/士)轮转每个专业应书写住院病历(既往史须有系统回顾,体格检查须对各系统器官的阳性、阴性体征详细描述)不少于5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
2.16病历书写质量列为各级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内容,并作为晋级考核的必备项目。
十九、病历质量控制制度
1.病案室每日收回的病案进行检查整理、装订、核对、编码、录入、统计、上架。对存在问题的病历进行登记,上报医务科,通知科室到病案室或医务科修改。审修好的病历定时定期送回病案室。
2.医务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病历或报告单质量查房,每次查若干个科室,针对平时病历书写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随机抽查病历(报告单)形式,指出存在问题的病历(报告单),指导科室人员病历(报告)书写,以提高病历质量。
3.各科室质控小组要切实做好病历质控工作,定期检查。其内容包括临床病历书写、护理病历书写、医技报告书写等。
4.每个季度抽查一次归档病历,由"临床病历质量检查小组(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师组成)"、"护理病历质量检查小组(护理部及病区护士长组成)"、"医技质量检查小组(医技科主任组成)"进行病历内涵质量检查。
5.凡查到丙级归档病历,与该组的医师(包括高、中、初医师)职称晋升挂钩,延缓一年晋升。
6.由于病历书写不真实造成医疗纠纷或影响医院声誉,按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将定期、不定期的病历质量检查分数纳入医疗服务质量考核,与科室奖金挂钩。
二十、病案管理制度
1.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的住院病案资料。
2.病员出院后,由经管医师详细填写"病历首页"各栏,病案室一周内收回,填写分类卡片,进行整理、核对、装订,并根据首页上的诊断、手术名称,写上相应的ICD-10编码按顺序号存档。
3.本院医师因科研或撰写论文需要,每次借阅时间一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为2周。再借时,须归还后方可。
4.实习、进修医师因考核或参考需要,需由带教老师签字,经医务科批准后可借少量病历,独立撰写论文的不得借阅我院病历资料。
5.再次入院病人,需调阅老病历时,必须由经管医师凭借条(注明老住院号)和新住院病历首页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病员出院时,新老病历一并归还病案室。
6.复印病历的,医务科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格把关,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复印。复印工作由病案室负责执行。
7.住院病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司法机关、合法鉴定组织案情鉴定需要等)确需提供病历原件的,须经医务科主任同意。
8.使用病案时,由病案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9.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10.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11.住院病案原则上要保存30年。
二十一、术前必备医疗文书制度
1.急诊手术必备医疗文书:
1.1首次病程记录。
1.2血常规、出凝血、血糖、电解质等检查单。
1.3急诊手术疾病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其它检查单(如B超、拍片、CT、MRI等报告单或穿刺检验报告单)。
1.4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包括主刀签名和患方签名)。
1.5其他所须的各种知情同意谈话单。
2.择期手术必备医疗文书:
2.1入院记录。
2.2首次病程记录。
2.3术前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2.4手术医嘱。
2.5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出凝血、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心电图、胸片、传染病四项(HBsAG、抗HCV、爱滋病抗体、梅毒RPR试验)、60岁以上患者心超、肺功能等检查单。
2.6择期手术疾病诊断和鉴别诊断的其它检查单(如B超、拍片、CT、MRI、胃镜、气管镜等报告单)。
2.7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包括主刀签名和患方签名)。
2.8其他所须的各种知情同意谈话单。
二十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在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上级卫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职能科室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二十三、值班、交接班制度
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1.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1.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1.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1.5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
1.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1.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1.8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2.1病房护士实行三班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病员进行护理工作。
2.2交班前,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病员记录,重点巡视危重病员和新病员,并安排护理工作。
2.3病房应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交班人必须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新病员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记入交班簿,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2.4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病员和新病员病情诊断以及与护理有关的事项。
2.5早晚交班时,日夜班护士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动态,然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陪同日夜班重点巡视病员作床前交班。交班者应给下一班作好必需用品的准备,以减少接班人的忙乱。
3.药房、检验、超声、放射等科室
应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交接记录。
二十四、技术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度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1.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2.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2.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2限制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2.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3.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医务科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组织院内专家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
5.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科审核和评估。
6.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医务科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科组织审核和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由医务科负责向卫生局申报,由卫生局组织审核,医务科负责及时变更执业登记。
7.医务科在接到科室提交的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新技术论证评估。
二十五、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提倡成分输血。
2.临床输血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患者家属交待有关输血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签署输血同意书,紧急抢救用血如家属不在场无法签字时应向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报告。
3.病房正常手术用血和治疗用血应提前一天申请,由经治医师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后与受血者血样一起在用血前一天送交检验科备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签字验收。如病人未进行血型检查时,经治医师先申请进行血型检查。
4.医院紧急抢救用血由经治医生电话通知检验科用血血型、用血量,检验科接通知后及时联系血源。经治医生迅速将配血单填写好后送达检验科,如无血型应先由护士抽交叉血样送检验科。
5.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必须提前三天将申请单和血样送检验科,以备和市中心血站联系。
6.在本院进行输血者应按规定进行ALT、乙肝六项、Anti-HCV、Anti-HIV、梅毒检查。
7.配血者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输血治疗同意书、输血记帐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等项目,检查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
8.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9.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室、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10年。
10.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检验科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11.血液发出后,必须将患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备查,临床输血完成后应将血袋保留24小时,待患者无不良反应后方可弃去。
12.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急诊号、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二十六、医嘱制度
1.医师开写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不清楚的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据实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括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护士长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后方可执行。
4.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5.医师不开医嘱,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二十七、医师考核工作制度(暂行)
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是切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进一步提高执业医师的综合素质,增强执业医师的自律意识,从而有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制度保证。为了加强我院医师考核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使考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领导
1.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员会,医师考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家和相关医院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领导医院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定医院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医师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2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
2.考核目的和考核原则
2.1通过定期考核首先可以适时检验和评价执业医师的综合素质,从而为不断提高医师的自身素质提供制度保障和确切依据。医师定期考核还为医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反馈信息。第三、通过医师定期考核可以督促执业医师提高自律意识,做好自我监督和约束。
2.2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考核范围
凡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都应参加定期考核,退休返聘者同样参加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两个级别,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
4.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4.1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4.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内(一般为两年)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4.3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4.4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
4.5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4.5.1个人述职;
4.5.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5.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4.5.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考核程序
5.1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5.1.1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制度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规定进行的考核。
5.1.2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5.1.2.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5.1.2.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5.1.3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6.执业记录
医院实行执业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院为所有执业医师建立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院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7.考核周期及考务安排
7.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医院新进医师自注册满两年开始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者,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前考核。
7.2医院医师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确定医师考核时间、制定考核方案、安排考场、建立和培训考官队伍、报送相关材料等具体考务工作事宜。
8.成绩评定
8.1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其专业考核小组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8.2医院医师考核小组先对各专业小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后,再按规定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医院医师考核小组根据各专业小组的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做出综合考核结论,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8.3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者,即为不合格。
9.监考须知
9.1医师考核工作办公室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担任考官,注意人员合理搭配,对于确定的考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换。
9.2监考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防失密和徇私舞弊事件的发生,坚持公平、公正的监考工作原则,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如有问题,应坚持原则,及时汇报,妥善处理。
二十八、转科、转院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若属医疗保险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转入科主管医师写转入记录。
二十九、随访制度
1.随访应以观察诊疗效果和进行医学科学研究为目的,同时在随访的过程中对病人进行必要的保健指导。
2.各科室根据业务范围确定一定数量的病种和病例,随访前要制定周密的随访计划,明确随访的内容和标准等。
3.根据随访病种和科研的要求定出随访的时间,取得病人的同意与配合。可采取门诊随访、通讯联系、家庭随访和定期住院检查等方式。
4.科内应制定专人负责随访工作,参加随访的人员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完成任务,必要时可对随访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5.随访结束,应写出总结报告。
三十、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以下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医生、医务科、总值班或院领导请示报告。
1.危重病情报告:住院病人病情危重时医生应填写病危报告单,并向上级医师、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2.死亡报告:住院病人死亡,由责任医师组织讨论,在一周内上报医务科。
3.重大事故、暴发传染病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员时,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向院领导汇报。
4.凡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应用临床时必须报告医务科,报告单必须有科主任签字。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应及时报告医务科、主管院长,同时组织讨论、调查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附上当事人的检查,在事故发生一周内报医务科。
6.救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应报告医务科、保卫科。
7.增补修改某些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应报告院长。
8.组织院内外会诊,参加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应报告医务科。
9.省、市局主要领导,知名人士、外宾、劳动模范住院或危重时,应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
10.病员死亡需进行尸体解剖时,应报告医务科或主管院长。
11.科主任外出离院时应报告院长,副主任外出离院时应报告主管院长。
三十一、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1.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负责制度,逐级负责,逐级请示。即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2.医师三级负责制度体现在查房、手术、门诊、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管理等。
3.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通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体系。
4.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教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病人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5.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仍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与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三十二、医疗纠纷分级预警制度
医疗纠纷预警内容医护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诊疗、护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或医疗、护理工作存在某些缺陷,以及某些医疗的特定情况,有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时,必须发出医疗纠纷预警。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组织全科医护人员对医疗隐患进行分析(一级预警由医务科组织),制定方案,专人负责,在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力争化解、消除医疗纠纷隐患。
1.医疗纠纷预警分级依据
医疗纠纷预警级别表示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大小和严重程度。分级依据如下:
1.1纠纷的可能性;
1.2纠纷的严重程度;
1.3科室内是否可以解决;
1.4后果严重程度。
2.医疗纠纷预警级别
2.1三级预警:隐患较轻,可以解决;
2.2二级预警:隐患较重,可能解决;
2.3一级预警:隐患严重,难以解决;
3.医疗纠纷预警级别内容
3.1三级预警
医疗纠纷的隐患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3.1.1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如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创新技术、重大抢救;医护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病人及家属对医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满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后勤、检验、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的。
3.1.2三级预警实施方案医务人员发现预警情况,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同志的重视。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纠纷隐患。若科内处理不利,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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