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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有限公司容错纠错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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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有限公司容错纠错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激发并保护集团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在转型发展新征程中的创业热情与担当精神,积极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改革氛围,依据《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市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推进和规范容错纠错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部署及当前转型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干部管理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通过明确容错纠错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矩的框架内,放开手脚、大胆作为,为集团在市政道排、高速公路、房屋建筑、大型桥梁、地铁及地下空间、生态环境和工程设计等核心业务板块的持续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定义与原则

本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的前提下,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于公心、勤勉尽责,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不可预见等因素导致的失误或错误,经综合研判后,免除其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纠错"是指对已发生的失误或错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弥补和挽救,并深刻剖析原因,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容错纠错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集团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和集团规章制度为准绳,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作出客观审慎的评价和处理。

(三)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保持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又体现组织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宽容探索性失误,鼓励干部职工轻装上阵、卸下包袱,营造想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容纠并举、注重防范。宽容失误不等于纵容错误,容错不是"护身符"。对失误错误必须及时纠正,对造成的影响必须努力消除,对暴露出的问题必须深入整改。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失误的发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管理机构、所属各分子公司、事业部、项目部及其全体干部职工。其他依法依规在集团内参与管理、履行公职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集团公司党委决定成立"容错纠错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集团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领导,以及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金融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调查、筹备会议、督促落实等。

第五条职责划分

(一)集团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对集团容错纠错工作负总责。审议批准容错纠错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对涉及集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容错纠错申请进行最终审定。

(二)领导小组: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容错纠错工作的具体事项,对提交的容错申请进行集体研判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三)集团纪委、纪检监察部:履行监督责任,是容错纠错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受理容错申请,牵头组织调查核实,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容错以及免责、减责或从轻处理的建议。同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纠错,并对纠错情况进行监督。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党委和领导小组作出的容错决定,具体落实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政策衔接,确保容错结果得到正确运用。

(五)审计法务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容错申请,负责初步审核和情况说明。

第三章容错的情形与条件

第六条可申请容错的具体情形

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推动集团战略转型和重大改革中。围绕集团"十四五"及至203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在优化产业布局、探索新商业模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等工作中,因缺乏先例、大胆探索而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二)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中。在集团承建的〔...〕市快速路网、〔...〕新区地下综合管廊、〔...〕生态新城环境治理等重大项目中,为攻克技术难关、优化施工组织、推广应用"四新"而进行合理尝试,但因技术路径不成熟、外部条件突变等因素导致项目出现工期延误、成本超支或技术性问题的。

(三)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等攻坚任务,或在承担〔...〕市防汛排涝、灾后重建、重大活动保障等急难险重任务时,为争取时间、抢抓机遇,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采取应急性、超常规措施,但总体符合大局利益的。

(四)在优化管理与提升效率中。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在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推行数字化管理、创新项目管理模式、提升对业主和合作伙伴的服务效率等方面先行先试,因制度配套不完善或操作不熟练出现程序性失误的。

(五)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和复杂矛盾中。面对长期存在的产权纠纷、合同争议、工程遗留问题等,为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和稳定大局,主动担当、迎难而上,采取创新性方法破解难题,但因情况复杂、利益交织而未能尽善尽美或引发部分争议的。

(六)在上级无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探索性工作中。在法律、政策和集团制度框架内,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但符合发展方向的创新性工作,积极探索实践,但因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第七条容错认定标准

对是否予以容错,必须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一)从动机目的看:是出于公心、为集团发展大局着想,还是夹带私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从履职态度看:是勤勉尽责、主动作为,还是敷衍塞责、失职渎职、主观懈怠。

(三)从决策程序看:是否经过民主集中、集体决策程序,或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并事后及时报告、主动说明,还是个人专断、违规决策。

(四)从行为性质看:是在上位法和集团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进行探索,还是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五)从后果影响看: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否属于轻微或可控范围,是否因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还是因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

(六)从纠错表现看:失误发生后是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全力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还是知错不改、隐瞒掩盖、推诿塞责。

第八条不予容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容错处理:

(一)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出现严重错误的言行。

(二)违反党纪国法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取私利,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未经集体决策、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在集团明令禁止或明确要求整改后,仍然我行我素、顶风违纪违规的。

(五)因严重不负责任或主观故意,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在问题发生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阻碍、干扰调查核实,或弄虚作假、掩盖事实、销毁证据的。

(七)在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分包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明显违规操作,损害集团利益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党纪企规明确规定不予免责或从轻处理的。

第四章容错的程序与运用

第九条启动方式

容错程序采取"双轨并行"的启动方式:

(一)依申请启动: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其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可以在责任追究调查期间或处理决定作出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二)依职权启动:集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开展执纪审查、问责调查或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失误错误可能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主动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调查报告。

第十条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材料:申请容错应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失误错误事实和情节、申请容错的理由和依据、已采取的纠错措施和效果、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受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

(一)组织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后,应牵头成立调查组,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为主,可根据需要吸收人力资源、审计法务、工程技术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调查组通过调阅资料、谈话了解、现场核查、走访群众等方式,全面客观地调查事实情况。

(二)会商研判:对于事实认定复杂、责任划分困难或在集团内有重大影响的容错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召开会商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职工代表等共同参与研判,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三)形成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客观陈述事实,精准界定责任,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就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建议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提出明确的初步意见。

第十二条认定与决定

(一)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查报告及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对事实、定性、程序、适用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认定意见。

(二)报批决定:

1.对于集团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职工的容错事项,由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认定决定,报集团党委备案。

2.对于集团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情节重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容错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建议后,报集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结果反馈:容错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不予容错的,应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结果运用

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和影响,可作如下处理:

(一)容错免责:对符合免责条件的,可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干部选拔任用、薪酬绩效核定等方面,不受该失误错误的负面影响。

(二)容错减责:对符合减责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例如,本应给予较重处分的,可给予较轻处分;本应进行组织调整的,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记录存档:容错纠错的全套资料,包括申请、调查报告、认定决定、纠错报告等,应归入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廉政档案或人事档案,作为客观评价其历史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纠错的机制与要求

第十四条纠错原则

容错与纠错一体两面,不可分割。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容错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纠错的主体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的原则,将纠错作为容错的前置条件和后续要求,实现"在宽容中成长,在纠错中完善"。

第十五条纠错措施

(一)立即中止:对正在发生的失误或错误,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中止,防止事态扩大和损失增加。

(二)全力补救:主动制定并实施补救方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消除负面社会影响、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或集团信誉。

(三)限期整改: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就失误错误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和完成情况书面报告集团纪检监察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四)深刻剖析与建章立制:在完成纠错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应组织专题会议,深刻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漏洞和制度短板,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形成长效防范机制。

第十六条监督与问责

集团纪检监察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纠错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于纠错态度不端正、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到位,甚至拒不纠错的,将视同新的违纪违规行为,撤销原容错决定,并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澄清正名

对于干部职工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但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构成违纪违规,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如果因此受到不实举报或舆论非议,集团党委、纪委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事实、消除顾虑,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在容错纠错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借容错之名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以骗取容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于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容错纠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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