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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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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市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全市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省、市《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推动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反对"四风",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财政科学管理的要求,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预算经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从严审核,强化预算约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六条 党政机关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财政拨款资金按规定纳入管理,按期报送财务报告。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按规定程序将已确定的项目录入项目库平台管理,未入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年初预算项目资金用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控"三公两费"支出,年度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违规转移、超额提取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预算单位年初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在11至12月支出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各项支出总量的40%。

第八条 落实政府会计改革任务,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着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机关运行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管理办法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过紧日子相关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依托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动态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无预算、超标准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运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全面推行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和全生命周期云监管。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且适用小额零星采购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其他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鼓励使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第十二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尽量通过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经济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压减行政成本。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人数、天数、路线、频率,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避免各部门对同一事项重复调研、督查检查,市直部门开展的督查检查事项,一般不要求县区层层配套开展。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等级经济合理选乘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差旅人员出差住宿,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标准限额执行,以标准间为主,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差旅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中心任务,坚持从严从紧总基调,根据党和国家、省对外工作以及全市对外开放工作需要,按照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第十六条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控出国培训规模,严格审查培训主题、内容、行程和培训对象,严禁安排与业务不符、与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不符、与培训机构专长不符的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审核报批,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严格审批因公出国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严禁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公务出行活动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外事接待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招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健全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具体接待制度,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等服务,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严格执行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用车的规定。严格落实租车审批(审核)程序,严禁非必要租车,严禁以长期租用或者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数量。

第二十五条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每两年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定点保险、定点维修等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喷涂统一标识,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相一致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鼓励拼车出行。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议方案由承办单位拟定,按照归口经市委办公室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或者市政府审定;召开的日常性会议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只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搞层层陪会,除法定性、制度性会议外,其它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5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有发言安排的会议,原则上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市直部门和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工作性会议,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健全会议费报销制度。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或者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会议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单或者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控会议成本,不发放文件袋、笔记本、笔等办公用品。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条 优先采用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召开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确需在外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超规格住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三十一条 健全培训计划编报和培训审批制度,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外,其他培训应当压缩数量、时间、规模和人次,精准确定培训对象。对7日以内的培训,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班,原则上不在外省举办。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组织培训。培训住宿不安排高档套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烟酒。

第三十二条 严控节庆展会论坛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根据规模实行逐级审批备案。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超预算、超规模举办,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评比达标表彰省级审批制度和清单管理。市县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坚决终止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停建并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三十五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做好固定资产账务划转或者调整工作。严禁出租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通过新建、调配、租用市场房源等方式变相增加办公用房面积。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严禁将办公用房随意调整给下属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日常能源资源节约长效管理机制,规划设计时明确能源资源节约、循环利用设施布局等要求;配备使用时明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资绿色采购目录,优先选用节能认证产品;实行运行维护精细化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检修、耗材科学更换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能源、水、粮食及各类办公物资的利用效率与综合效益。

第四十二条 健全完善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全面推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精细化计量模式,针对机关办公区、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房等不同主体,按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类型及具体用能场景分别计量,实现消耗数据精准统计。加大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力度,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等方式重点推广应用智能感应照明、变频办公设备、高效节能空调等绿色产品。严格规范用电行为管理,坚持"人走电断",严禁出现"白昼灯"、"长明灯"、"无人灯"等浪费现象,落实各场所用电责任人和巡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办公用房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进行权属统一登记,确保产权清晰。对符合权属统一登记条 件的不动产,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对有账簿记录但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分类办理权属登记或备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与优先采购制度,在采购办公设备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带头践行粮食节约理念,将反食品浪费纳入机关日常管理重要内容,压紧压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机关食堂食材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减少食材损耗。加大食品浪费行为监督,常态化开展"光盘行动",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控制办公设备和家具添置。从严控制打印机、复印机增配,提倡办公设备共享使用。不将更新年限作为换新、报废处置的标准,坚持"能用尽用"原则,延长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使用寿命,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存量资产挂钩机制,对超标准配置存量资产的部门,一般不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探索建立公务仓管理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长期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纳入公务仓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加大资产调剂使用力度,避免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坚持实用原则,科学合理配置政务服务便民设施、自助设备、智能设备,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实现设施设备好用易用,便捷高效服务企业和群众需求,发挥服务企业和群众最大效益,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四十八条 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实现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坚决杜绝重复投资、分散建设,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方面费用,严防资源浪费。充分利用无纸化办公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非涉密公文无纸化传输,减少纸质办公用品等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严控纸质文件等资料印刷,减少画册、展板、喷绘、横幅等制作事项,压减纸质资料印制费用。

第四十九条 严格政府购买服务与委托事项。对于党政机关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严格把控政府购买服务审核流程,重点核查项目必要性、市场化供给可行性,避免盲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防止财政资金浪费。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党政机关在职责权限内可自行完成的工作,或属于自身核心履职范畴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审批流程,留存完整审批材料备查。严禁委托无实际应用价值、无明确研究目标的课题,以及重复性、形式化的咨询项目。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条 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和公共宣传资源的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公众号、短视频、宣传海报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宣传推广厉行节约制度规定、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一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五十二条 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机关文化建设,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

第十章监督追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在巡察工作中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党委和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省、市《实施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省、市《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县区、经开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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