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个分院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院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提供,学院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第四条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院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院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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