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APP平台管理办法
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APP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协委员移动履职APP平台(以下简称"APP平台")在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加强政协委员学习与服务管理的作用,确保平台高效运行和信息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P平台是面向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政协负责同志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实名制非涉密内部网络平台,暂不对公众开放。市政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负责平台的软件开发与维护、用户管理、内容组织等工作,并对APP平台用户进行业务培训、指导。
第三条信息化办授权APP平台开发公司托管平台并提供网络安全保护。APP平台开发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除非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应确保APP平台24小时持续链接。
第四条APP平台开发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和其它措施,防止平台数据泄露、外借、转移或丢失。公司数据管理员应严格遵守业务数据的查询、更改和审批制度,未经信息化办批准不得查询、更改业务数据。APP平台开发公司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编辑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及保存在APP平台中的非公开内容。
第二章平台栏目设置
第五条APP平台设置"通知公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社情民意"、"工作信息"、"政协动态"、"委员学习"、"党建专栏"栏目,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一)通知公告栏目用于市政协重要会议及履职活动等重要事项通知。办公厅、研究室、委员学习和联络室的各处室、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对各自的通知公告内容进行编辑、审核、发布、后台整理。
(二)网络议政栏目用于市政协委员围绕市政协协商计划和其他协商议题在平台上交流互动、发布观点,是市政协网络议政的重要渠道。栏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开设议题,主办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布信息并进行内容管理。
(三)远程协商栏目用于一对多主体之间的网络音视频交流。委员个人或办公厅、研究室、委员学习和联络室、各专门委员会作为协商发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使用移动履职APP远程协商系统,并分别由委员个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内容负责;市政协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如需使用远程协商视频会议系统,应按规定填写远程协商视频会议申请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送信息化办,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后实施。
(四)社情民意栏目用于市政协委员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身边问题。委员在该栏目中提出的重要情况,由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定期梳理、处置并及时向委员反馈处置情况。
(五)工作信息栏目用于机关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发布重要履职活动情况。各处室负责对本部门、本专门委员会重点工作、重要活动信息进行编辑、审核、上传和维护。
(六)政协动态栏目用于发布中共中央、全国政协、省市政协重要活动信息。研究室负责内容的编辑、审核、上传。
(七)委员学习栏目用于委员在线理论学习,设有学习园地、政协知识等子栏目。委联室负责内容的编辑、审核、上传。
(八)党建专栏栏目用于发布机关各级党组织开展工作、组织活动的情况。机关各级党组织工作部门负责内容的编辑、审核、上传。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审核
第六条在APP平台发布信息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信息发布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
第七条以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发布信息遵循"先审批、后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在平台上发布。审批程序:
(一)网络议政栏目发布的信息,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发布由主办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发布人为该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处长。
(二)通知公告、工作信息栏目发布的信息,由机关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处室审核把关,经机关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发布人为相关处室处长。
(三)政协动态栏目以市政协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政协会议、委员履职情况等信息,由研究室审核把关,发布流程参考政协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研究室宣传处负责,经研究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发布人由研究室确定。
(四)委员学习栏目发布的信息,由委联室学习处审核把关,经委联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发布人由委联室确定。
(五)党建专栏栏目发布的信息,由机关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发布人由各级党组织确定。
第八条信息发布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或工作秘密;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情形。
第九条严禁在APP平台上发布任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委员个人和其他用户、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管理人员和责任,做好信息发布及登记、备案等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信息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参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协保密办负责APP平台信息保密检查工作。如发现信息有涉密内容,会同技术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机关保密委报告。
第四章网络议政、社情民意栏目内容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议题应在APP平台网络议政栏目进行发布,主办该议题的专门委员会做好议题发布、内容整理、跟踪处理、协调反馈等工作。
(一)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在协商会议召开前15日,在网络议政栏目发布议题信息,同时在通知公告栏目发布通知,提示委员积极参加该议题的网络议政活动。如安排召开视频直播网络议政会,主办专门委员会可适时在通知公告栏目发布公告,提醒委员观看。
(二)主办专门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委员网络议政情况,及时整理网络议政中的重要观点和意见建议,必要时梳理形成专报及时报送本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召开协商会议时,应通报委员围绕该议题开展网络议政的情况。
(三)主办专门委员会可将委员视察、调研座谈会和网络议政融合起来。必要时可根据网络议政情况召开线下座谈会或远程协商会,围绕委员观点和相关建议进行协商讨论,遴选委员发言人,修改完善发言材料。
(四)专题议政会议结束后,主办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市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委员意见建议的批示或处理情况,并将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向相关委员反馈。
第十三条委员在社情民意栏目发布信息主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天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本专门委员会委员(未纳入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委联室负责)发布的社情民意信息进行梳理、处理、反馈和综合工作。
第十六条APP平台在委员发布社情民意信息后自动向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推送消息,提醒专门委员会及时办理。
(一)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为政策法规和公共服务信息咨询、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突发性问题、日常生活中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的投诉和举报、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APP平台直接转交委员热线处理(APP平台同时向委员热线工作人员推送消息)。
(二)委员热线工作人员接到转办单后,如信息内容需要核对,则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并由工作处就相关内容与委员核对。
(三)委员热线负责在委员发布的社情民意下方状态栏及时更新办理情况并及时向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反馈最终办理结果。专门委员会工作处及时将最终办理结果反馈给委员并征求委员满意度。
非委员热线受理范畴的社情民意信息不属于该委员所在专门委员会业务范围的,该专门委员会可根据信息内容商转相关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专门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委员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于委员反映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报经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在网络议政栏目中发布议题开展网络议政;对代表性、观点性强的社情民意信息指导形成提案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
第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每月汇总社情民意信息和办理情况,形成简报在APP平台上刊发。
第五章激励与考核
第十九条市政协机关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动员组织委员利用APP平台参与网络议政、远程协商。
第二十条委联室根据委员APP平台活跃度(签到、阅读、收藏、学习时长、网络议政和社情民意栏目中发布观点意见建议等情况)建立APP平台使用积分机制,实现量化评价,编制激励标准,纳入委员履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市政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和保障委员使用APP平台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六章用户账号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户账号由市政协办公厅统一实名制注册,默认用户名为用户手机号码,用户首次使用初始密码登录后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二十三条用户遗忘密码,可在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根据提示输入用户名(手机号码)及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密码重置。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账号因被盗等原因导致情况异常,信息化办可暂时冻结账号,通知用户本人并报分管领导研处。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解冻账号并通知用户。
第二十五条APP平台后台账号和密码,仅供各处室管理人员使用,管理人员要严格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二十六条用户基础信息调整由办公厅、委联室负责。办公厅干部处、技术处负责机关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基础信息调整。委联室负责政协委员、区政协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基础信息调整。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需新增为APP平台用户的,或原有用户身份变动、不符合APP平台用户资格条件的,由相关处室及时通知信息化办第一时间予以调整。用户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相关处室通知信息化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变更。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办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成立信息化志愿工作队,做好平台信息内容和舆情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志愿工作队每天浏览、关注平台的最新动态。如发现不适宜、有差错的内容,应第一时间向信息化办报告,及时与发帖者沟通,信息化办及时通知平台管理人员修改或删除。
第三十条信息化办不定期召开APP平台用户代表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协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