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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2022年财务管理办法(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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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含)以下的日常性的办公小维修(修缮)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凭发票及维修清单办理结算;

2.5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基建维修需维修单位出具申请报告由分线局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经局询价小组进行询价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完后经警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凭维修申请报告、发票、电子卖场采购单、维修合同、维修清单、验收单(需询价小组所有成员签字验收)办理结算。

基建维修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3.基建维修费在50000元(含)以上的需各单位在上年度9-10月申报维修预算计划,由警务保障室汇总后上报重点项目办上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进入政府来年的项目库,否则不能进行建设和维修。同时警务保障室核实经费来源,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再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由县局统一组织,严格按照《xx县行政事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项目管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时为60万元,含)以下的实行两次申报、两次审批。其程序为:各单位书面向县局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局向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经分管县级领导同意,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由各单位进行第三方设计、造价,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踏勘鉴定、论证。审核通过后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询价后出具审核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局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时为60万元,不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造价、财评、招投标等程序。

基建维修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但大型建设和维修所需经费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县局视情予以拨付。

办理结算时提供维修申请报告、发票、维修合同、维修清单、验收单、党委会纪要或审定的相关资料。

(八)误餐费原则上在食堂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填报《xx县公安局办案、加班误餐审批表》,载明工作用餐原因(重大活动、专项行动等附方案)、标准、人数、就餐地点等经单位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就餐。报销时提供餐费发票、刷卡小票、菜单(注明误餐人员名单,需各用餐人员签字,嫌疑人除外)、工作误餐的佐证材料(如办案文书,大型活动的方案等)。注意活动地点、用餐地点、餐馆所在地的合理性,禁止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不得与当月食堂开支和当日差旅费开支产生冲突。

误餐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消费酒水饮料、香烟槟榔等,不得去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不得消费高档菜肴、不得超出用餐标准(参照差旅费单日伙食补助标准)。要求不得长期挂账,刷卡结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用餐后一季度,提倡当日用餐后及时采用公务卡结算。结算后及时走报账流程,不得拖延,以免造成刷卡人征信受影响。

(九)劳务费劳务费必须提供劳务费发票。修理等既有劳务又有材料、商品的,劳务费应单独开具发票,不能与材料费等其他项目混同,修理费的明细必须一次一张结算单,并有经手人签字,不得采用"板书式"记账;因涉及个税计税基数问题(谁开票谁交税),报账员应监督劳务提供者以本人名义开具发票,不得以自已或部门其他民警、辅警名义替劳务提供者开具发票,或多人开一张发票,以避免纠纷。劳务费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

(十)宣传文印费宣传制作费用原则上单个宣传内容每年只能开展一次,不得重复无实质意义的宣传。单项宣传在5000元(含)以上的活动(金额标准以当年时间核定)需要事前报告,制定可行方案,出具报价单,走电子卖场,出具正规发票,附相关宣传现场的照片(应反映有着装正规的工作人员开展宣传的真实现场),所有明细、单位印章需对应。5000元以下的宣传费除事前报告外其他资料参照附后。

文印费单项在1000元(含)以上需事前报告,日常流水记账中打印的内容需记录具体,不可简单以"资料"概括,单次经手人签字不可代签他人名字或采用本人名字简写。禁止长期挂账,尽量月清月结。

(十一)租车费租车费支出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租赁费用不能高于车改后的费用支出的5%。因部门保有公车,原则上不准租车。特殊情况需要租车必须事前申报,经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

报销时需提供发票、服务明细、租车事前报告、电子卖场相关合同和符合市场价格的收费标准一览表。

(十二)租赁费事前申报,经分管局领导、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租赁合同、租赁事前报告。

(十三)食堂伙食费各单位根据民警、辅警、村辅警每天实际就餐人数按照分别不超过每人每天25元的标准(含炊事员工资)执行,不得突破,不得均分。所有食堂开支需按实际采购类别分别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人只能是食堂承包人、各商户、农户,不得为公职人员,不得虚假开票),附实际开支明细,按月按明目分别汇总后据实报账。每月采购和消费必须合理,禁止年底以制作腊货为名大量囤货。各单位每月出差人员及天数要在汇总表中体现(标注民、辅警),并核减当月食堂伙食费。

所有监管场所(指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执法办案中心)的民、辅警食堂和在押人员(学员等)食堂必须分别设立,分别建立账目管理,所有菜品及燃料等应分别采购,不得混用。

(十四)党建活动经费党建活动经费严格按照《xx县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总支)审批后方可履行财务报销程序。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xx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x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2.伙食费。在xx县县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单餐标准按早餐每人20元,中、晚餐每人每餐40元,不得调剂使用。

3.不得乘坐飞机,不得使用公车,不得租用5座及以下轿车,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

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活动须单位组织,不得委托旅行社或其他机构安排。

(十五)工会经费县局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县局年初按全部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款,再按干部、职工工资收入的5‰收取工会会费。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操作手册》执行。工会申请拨付经费时,由县局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经费使用由工会主席审批报账。

第十六条支出凭证的要求

1.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发票、收据及其他外来票据,应由省级以上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票据上项目记载完整,印章清晰,填写真实有效。发票应为电脑打印发票,签审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过期作废的发票、注明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没有印章或者印章模糊的发票、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的票据、涂改了时间和内容的票据、非正式的收据和白条、与业务类型不匹配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虚开、套开的票据,不得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

2.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发票应附刷卡小票、明细单。

3.单位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附政府采购单。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警务保障室负责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电脑程序化管理。各单位须相应建立好固定资产台账,并由专人专账管理。每年固定资产的增加、损坏、变更、报废都应用报表的形式报县局警务保障室。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由各单位自行造册登记保管。

第十八条县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在40万元(含)以下、服务项目在50万元(含)以下、工程项目在60万(含)以下的,由警务保障室、局党廉办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采购询价小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经会商后择优选择供应商,再向财政部门申报后按批准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凡超过5万元(含)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经济活动应向县局采购询价小组报备。单位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的,必须及时办好交接手续,由警务保障室、党廉办负责监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固定资产。

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xx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各办案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工作,做到保管人与办案人相分离。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接收涉案财物时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依法会同见证人和财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详细写明财物名称、编号、规格、数量、特征及来源,由办案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办案单位保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一线部门涉案财物统一交至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各单位应依法收取、退还、没收各类保证金;对扣押、收缴、追缴或者没收扣押款物的,除在法制大队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应当给当事人开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或者罚没款专用收据。

第二十三条严禁贪污、私分、截留、坐支、挪用、调换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涉案财物。未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财物。局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清理和处置。

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依法收取、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保人员保证金依据办案流程,必须做到及时处置。办理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需准备的资料:1.出具领条;2.收取保证金收据原件;3.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联);4.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联);5.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外地银行卡必须写清楚开户行,确保不退款,无需再新开长沙银行卡);6.退还保证金通知书(银行回执联)。

财务管理纪律

第二十五条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率。纪检、监察、警务保障室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共同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维护全局财经纪律。

第二十六条局领导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属单位报销任何开支。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出借资金,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借款和贷款,造成损失或引起其他法律后果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手责任民警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所有开支必须先请示汇报、再开支,先审核审批、再报销,严格按照财务流程顺序进行。凡单项支出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须严格遵照"三重一大"程序,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严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宾馆、酒店、商铺签单消费,严厉禁止在个人经济行为中未经单位允许以本单位纳税人信息为名开具发票,否则一律由签字者(经办人)个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

第二十九条从严控制各单位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外出考察;所有学习培训一律不得组织慰问;内部调动严禁迎来送往,相互宴请。

第三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局督察党廉依法依规给予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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