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
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X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省委、市委和区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推动X在全面深化改革、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向更高水平迈进,为X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X贡献。
三、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其他参与区政府分工的区领导,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
副区长和其他参与区政府分工的区领导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工作。
区长离清出差、出访、休假、学习期间,由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六、区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X实践。
七、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省委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实施民生工程,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政府履职和政务运行数字化转型,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其他参与区政府分工的区领导,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区委的重要决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其他参与区政府分工的区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区委的重要决定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需上报市政府或需提请区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区工作大局的重要问题,需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五)讨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
(六)讨论通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八)讨论上级要求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九)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各部门须安排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因故无法参会的,需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二十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并于会前向区委报备;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在会前组织研究协调。未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研究协调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二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区长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主持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区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区长和其他参与区政府分工的区领导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二十四、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由区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避免层层重复开会。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镇政府负责人出席。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部门汇报或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镇、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其中,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报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各镇、各部门起草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其中各镇、各部门在向区政府请示报告事项中应当严格落实部门法律论证责任;涉及各镇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特别是涉及财政经费、机构编制、议事协调机构成员等事项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上报时要附齐文中提及文件、有关单位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对各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制定工作,有计划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办公机构通知报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报送的决策事项原则上不予办理;涉及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进行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三十一、充分发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文审核作用。报区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相关区领导同志批示。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